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6月热点问题
发文时间: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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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6年6月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7-9

  一、个人所得税

  1.升学衔接期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您好,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河南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暂按1%执行。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纳税人应以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住房和商业用房。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怎么选择计税方式?

  您好,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可根据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仅在一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办理汇算,或依旧选择单独计税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二、如果您预扣预缴阶段在多处扣缴义务人取得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选择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以上两种情况汇算清缴时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确认基本信息进入标准申报页面后,点击“工资薪金”后面的详情查看按钮。如当年度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会出现“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的红字提醒。进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者“单独计税”后,点击右上角“确定”按钮,确认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后,按提示继续填报其他内容,完成年度汇算申报。

  三、如果您单位未在预扣预缴阶段为您申报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您无法在汇算时选择单独计税,若该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单独计税政策,您可与发放奖金的单位沟通,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后再按照上述操作办理汇算。

  需要提醒您: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二、征收管理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您好,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

  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

  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

  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

  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

  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

  (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

  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

  (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

  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

  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

  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5.如何添加社保经办人?

  您好,一、新电子税局社保费业务赋权流程:

  已在老电子税局维护过“办税员”或“社保经办人”身份和社保费权限的可直接在新电子税局办理社保费业务,无需重复赋权。

  未维护过身份的在办理社保费业务前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对办税人员进行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社保经办人社保费功能集只允许修改、删除,不允许新增操作。

  委托办税的企业,需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对新增“税务代理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一)非代理新增办税人赋权

  1.添加企业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后,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菜单。

  2.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类型、人员权限、有效期止六类信息,点击确定。

  3.办税人员进行授权确认。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业务】登录。

  4.自然人登录后,进入账户中心,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功能菜单中进行授权确认。

  5.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局后,通过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用户菜单权限管理】菜单,进入赋权页面,点击新增对现有办税人员进行社保费菜单赋权操作。

  6.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姓名、联系电话,通过下拉框确认身份类型及功能集,点击保存即赋权完毕。

  7.已赋权办税人员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进行社保业务办理。

  8.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9.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办税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社保费业务,需再次新增维护。

  (二)委托代理办税新增代理人员赋权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新电子税局,通过【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委托办税管理】,进入社保费功能菜单授权功能,对在新电子税局办理过委托办税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社保费功能集的授权。

  1.新增操作。点击【新增】按钮,输入需维护的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信息,选择身份类型,选择功能集,点击保存即可。

  2.修改操作。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修改证件姓名、联系电话、功能集,不允许修改证件号码、身份类型。

  3.删除操作。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社保费功能集。如需办理委托企业社保费业务,委托企业需再次新增维护。

  4.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登录。税务代理人(涉税服务人员)功能集授权成功后,通过代理业务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应的委托企业,在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模块进行社保费业务办理。

  二、如果以上步骤全部操作后(社保经办人已经进行授权确认了),仍然没有看到社保业务对应的菜单:

  (一)财务负责人或者法人需在账户中心核对已将员工维护成自己企业办税人员。

  (二)新电子税局:用户在员工个人界面-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已授权企业-同步数据。

  (三)确认登录身份是否选择的是已赋权社保费菜单的办税人员。

  (四)因为电子税务局有系统缓存机制,清空缓存,过10分钟再登录进行查看。

  6.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您好,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纳税人信息。

  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如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菜单,操作步骤如下:

  一、当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登记信息,并在身份信息确认界面上方提示:“如无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直接点击确定,如有其他变更项目您可点击新增添加变更事项!”,点击【确定】;

  (二)跳转至保存成功页面并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二、非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

  (一)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点击【新增】;

  (二)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后提示“已为您办理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可点击下载《变更税务登记表》”。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主页。点击【继续变更】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变更操作。点击【变更税务登记表】可下载变更信息表单。

  7.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您好,办理税务注销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路径:进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页面后,点击右上方【公众服务】-【清税申报(未办税户申请清税证明)】功能菜单进行申请。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电子税务局路径:

  (一)企业所得税清税报备

  有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纳税人,在清税申报前需要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纳税人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二)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进入页面办理;也可以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或者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查找后进入功能页面办理。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根据提示办理注销。

  8.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9.如何认定和解除非正常户?

  您好,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纳税人状态可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公众服务】-【纳税人状态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纳税人状态。

  三、发票管理

  10.发票作废或红冲时发票额度如何变化?

  您好,发票作废或红冲,分为两种情形判断发票额度变化:

  一、纳税人仅使用数电发票

  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二、纳税人同时使用数电发票和纸质发票

  开具蓝字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在当月作废纸质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不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11.如何查询定额发票真伪?

  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领用情况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

  若您收到外省企业开具的定额发票,请咨询当地12366热线(拨打时在12366前面加当地区号)咨询定额发票查验渠道。

  12.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

  您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APP开具发票,通过以下路径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

  (二)【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三)【首页】-【热门服务】-【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四)【首页】-【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开票业务办理】-【蓝字发票开具】;

  (五)在【首页】的搜索栏输入“蓝字发票开具”进行搜索,选择“蓝字发票开具”功能菜单进入。

  您可以选择【发票填开】模块内的【立即开票】进入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生成开票日期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发票。也可以通过【发票填开】模块内的【扫码开票】、【复制开票】、【批量开票】功能开具蓝字发票。

  二、电子税务局APP,

  (一)【首页】-【更多】-【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二)【办&查】-【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四、增值税

  13.企业销售二手车如何申报增值税?

  您好,一、非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不符合简易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14.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物业公司代收水费按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您好,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该建筑服务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预征率为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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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