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发文时间:20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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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06-2026071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7-15

  1.问: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答: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电子税务局

  深圳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功能页面,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二、办税服务厅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2份

  2.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1份,查验后退回(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提供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1份;

  (3)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4)中央企业新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份,营业执照查验后退回;

  (5)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提供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1份。

  温馨提示:

  1.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前,应先维护总分机构信息,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办理。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完成后,分支机构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分支机构备案的有效期应在总机构备案有效期的范围内。

  2.问:总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应如何填写?

  答: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如全部分支机构选择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如存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

  3.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税款分摊,应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33至36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9至41行),同时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5.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二级分支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当季度和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分支机构,注销时需完成注销所属月(季)度上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以及注销所属年度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无需办理注销所属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注销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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