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发文时间:2026-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收藏
66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713-2026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7-20

  1.问:企业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问: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报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无需办理减免税备案,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问: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境内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4.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问:更换电脑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找回历史人员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

  答:一、在原电脑对历史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操作路径如下:

  1.在原电脑上进行数据备份,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备份”;

  2.将备份文件拷贝到新电脑,在新电脑中备份。操作路径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依次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选择备份的文件点击“恢复”即可完成恢复。

  二、若原电脑无法获取历史数据,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申请开通“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

  具体步骤如下: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经授权开通扣缴权限的办税人员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通“扣缴端数据下载”功能,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扣缴客户端数据下载权限设置”业务进行办理。(该功能开通之后,使用时限只有72小时,请在时限内完成后续操作);

  2.通过“实名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

  3.系统弹出提示“当前还未采集人员信息,是否从税务局端下载之前报送过‘当前未离职且任职受雇类型不是其他’的人员信息?”点击“下载”;

  4.系统跳出“安全验证”界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输入,使用实名账号绑定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点击“验证”,即可完成。

  5.下载完成后,通过“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需要查询的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如需进一步查看明细,需点击“查看明细”,并输入短信验证码,点击“验证”,即可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月1日施行:个人码收款未申报,主动补缴也可能难逃罚款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覆盖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按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阶次统一全国裁量尺度。此前东北、华北、华东等六个区域各有一套裁量标准,同类偷税行为在不同地区罚款倍数可能相差数倍;新基准统一的是「怎么罚」,不改变《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原有的罚款上下限。

需要厘清的是,个人收款码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亲友转账、生活往来等非经营资金进个人码没有问题;风险在于钱的性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无论进入对公账户、银行卡还是微信支付宝个人码,经营收入属性不变,该入账的要入账、该申报的要申报。长期把经营款和个人转账混用同一收款码,账簿记载与真实流水之间的「口子」正是稽查关注的重点。一旦被认定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进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定性轨道:追缴税款、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与偷税不同,申报期遗漏申报等程序性事项对应第六十二条,新基准配套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覆盖税务登记、发票保管、信息报送等程序瑕疵,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在税务机关发现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偷税不在免罚清单内。新基准对偷税类事项的裁量阶次从较轻档起步,裁量考量包括五年内被处罚次数、少缴税款金额及占应纳税额比例三项硬指标。2026年5月曝光的一起案件中,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款少缴税费87.12万元,虽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仍被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49.79万元。

对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的建议:经营收款与个人收支严格分账,及时如实申报;确有未申报情形的,应在税务机关进户检查前主动补缴并改正,争取适用首违不罚或较低裁量阶次,而不是寄望于「补缴免罚」。

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人民法院报》刊文探讨:对于以逃税为目的、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理由是:同一虚开事实,若对居于主导地位者定轻罪、对被动执行者定重罪,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针对「刑法第205条之一的罪状表述为『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似不能纳入虚开发票罪对象范围」的文义障碍,文章提供两条解释路径:一是构成要件要素定性路径,「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或界限要素,虚开发票罪是虚开类犯罪的普通法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别法条,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将其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该发票本就属于「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发票;二是语义解释路径,类比走私贵重金属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条关系,「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应理解为「被第205条规定为犯罪以外」。

文章进一步指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采取的功能标准,解决的是刑法第205条中「其他发票」的外延问题,并非为第205条之一划定禁区;刑法第205条罪状的落脚点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侧重实际用途。行为人未实际利用抵扣功能骗取税款,该行为才被排除于刑法第205条之外,出罪条款不应因抽象功能而定罪虚置。

对企业的启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应坚持「目的+实害」的双重审查,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虚开发票罪等轻罪乃至无罪处理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