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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规定,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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