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抓手。近年来,国家多次优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创新研发。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除了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规范、准确地核算外,还应注意研发项目合规管理的其他相关细节,避免出现涉税风险。
研发成功与否,都要注重痕迹管理
企业的研发结果难以预测,存在失败的可能,风险较高。对于成功的研发活动,会形成各式各样的研发成果,其相应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失败的研发活动,虽然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探索出可行方案,积累了技术能力。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是否能够提供研发项目真实性和投入必要性的佐证材料,将直接影响着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笔者认为,对于投入金额较大,但未形成任何成果,或仅能提供内部证明材料的研发项目,如没有合理解释,在后续管理中可能会被质疑研发投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在研发成果中,发明专利等外部证明材料占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技术含量高,可能更容易得到认可。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研发成功与否,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须重视研发活动的痕迹管理,按项目匹配相应的研发成果证明材料,留存好相关的资料备查,例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外部证明材料和试验数据报告、内部检测报告等内部证明材料。
审核研发人员名单,准确归集人工费用
研发项目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根据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为防范因虚增研发人员带来的人工费用违规加计扣除风险,建议企业准确审核研发人员名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还须准备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等备查资料,清晰说明研发活动日常开展情况和人员分工安排,确保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人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是准确的、合理的。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研发、财务和法务等部门因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研发人员与专利权利人认定脱节。对此,企业应构建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和内控体系并持续优化,以确保研发人员名单与专利权利人名单之间的关联性和准确性。同时,强化研发、财务和法务等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部门间有效的信息互通,进而确保研发人员名单的精确统计和人工费用的合规归集。
如有样品样机,做好跟踪台账
样品、样机是研发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产物,企业往往会将其用于后续的研发和经营,以满足日常研发以及市场拓展需求。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如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同一年度,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如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基于此,建议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须建立研发形成的样品、样机台账,准确记录对应的材料费用,并跟进前期及当期研发形成的样品、样机对应的流向,如作为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应根据具体的销售时间、销售产品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的金额及时间,合理计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度,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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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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