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1)川0116行初41号
发布日期 2021-06-17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行初41号
起诉人:曹某某,女,某某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曹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起诉状。曹某某诉称,其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11时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新都区税务局”)调取新都区一食品公司的纳税材料时,发现接待大厅无工作人员的公示信息,后曹某某被新都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带往二楼的大办公室进行沟通,但在场的另一女性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地拒绝为曹某某办理,未告知自己的姓名及职务,也未告知调取材料需要的程序,官僚主义作风极其严重。后曹某某被迫离开新都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成都市税务局”)作为新都区税务局的上一级机关,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鉴于新都区税务局的行政不作为和官僚主义作风,成都市税务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曹某某以新都区税务局、成都市税务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公开行政人员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未一次性告知原告补正材料的行政行为违法;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后,曹某某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未一次性告知原告补正材料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调整作用。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则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曹某某的诉请所指向的是被告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行为,该告知行为对曹某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曹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文书
审判员 谭学君
审判员 杨维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莉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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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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