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风险防范及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4-11-18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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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人员人数限定

  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选择采用等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但很容易忽略人数数量及占比。

  风险提醒: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第一种模式:用工单位全额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包含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公积金

  等费用,此时劳务派遣公司全额开具“劳务费”发票。

  第二种模式:用工单位仅支付劳务派遣管理费

  此时,劳动者个人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用工

  单位另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就其收取的管理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风险提醒:谨慎防范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成本中的人员工资、人员社保及福利等,而且根本并没有实际人员、也未申报个税和缴纳社保,最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三、劳务派遣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开具以下情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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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务派遣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缴纳增值税,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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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风险提醒: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不能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但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情况除外)的扣除基数。但劳务派遣人员要计入全年从业总人数。

  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问》中进一步明确: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 “是否雇员?”选择是,需要填写正常的工资薪金申报。

  如果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果劳动者个人的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缴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派遣人员-社保承担?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劳务派遣人员缴纳残保金吗?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风险提醒: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九、劳务派遣的账务处理?

  用工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由此可见,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按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福利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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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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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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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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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