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发文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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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4年12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4年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8个),内容涉及公共基础设施(3个)、固定资产(2个)、无形资产(1个)、其他(2个)等的会计处理。相关链接为:http://kjs.mof.gov.cn/zt/zfkjzz/sswd/。

财政部会计司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1.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2.问:某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涉及交通局、园林局、环卫局等多个管理维护部门。目前,各方的管理维护职责边界比较模糊,均未对该项基础设施入账。经研究,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由交通局承担该市政道路的主要管理维护职责。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入账?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对于多方管理维护职责难以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由被指定承担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对整项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记账。本例中,应当由该市交通局对该项市政道路的全部组成部分统一记账。

  3.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问:某事业单位申报了一项在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及科研设备购置。该项目购置的设备是否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何时转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属于项目建设内容的设备购置,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该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购置的设备,应当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

  2.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其他单位一处办公用房。为正常开展业务,该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大修,相关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经分析,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大修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中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该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本例中,该事业单位发生的租入办公用房大修支出,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财会[2021]33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大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单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将相关成本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自交付使用当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摊销期限根据本次大修预计受益期确定,不得超过剩余租用期限。

  大修工程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前按照估计价值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参照《解释4号》“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问:某事业单位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的,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该事业单位预付的开发费用,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前,应当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在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其他会计处理

  1.问:单位持有的数字人民币应当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答:单位持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数字人民币”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问:对于单位取得的在后续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金额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积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单位取得在后续消费时可以抵扣消费金额的公务用车加油卡积分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进行备查登记。下次消费时,如果使用会员积分抵扣消费金额,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即不含积分抵扣部分的金额)确认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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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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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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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