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开展向朱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12-13
文号:国税函[2004]13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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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组通字[2004]5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把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鼓舞和激励广大税务干部为税收事业建功立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组通字[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牛玉儒同志生前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蒙古族,1952年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牛玉儒同志参加革命工作30多年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真心诚意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解民忧。他以饱满的革命激情和忘我的工作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在所分管和负责的领域里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团结带领市委“一班人”,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明显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即使在病重住院期间,他仍心系事业,忘我工作。牛玉儒同志以他坚强的党性、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模范地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生动地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赢得了当地各民族干部群众的衷心爱戴。牛玉儒同志是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他的事迹充分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集中展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

  今年9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向勤政为民、鞠躬尽瘁的牛玉儒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深切怀念。党需要这样的好干部,人民需要这样的贴心人。我们应该学习他,宣传他,让千千万万个牛玉儒式的好干部涌现出来。”为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向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的楷模牛玉儒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宣传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牛玉儒同志,就是要学习他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加压力、负重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学习他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领导作风;学习他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心系群众,为人民的利益不懈奋斗,把一生献给党、献给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清正廉洁、勤奋为官、无私奉献,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高尚情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牛玉儒同志为榜样,牢记党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传媒,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好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活动。要使宣传教育活动真正发挥弘扬正气、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重要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宗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努力成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通过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在全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个牛玉儒式的好干部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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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