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10-13
文号:财税[2003]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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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5.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6.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image.png

image.png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一、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二、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
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47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

13

纸、纸浆、纸板

2601-2612
2614-2622

13

矿砂、砂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
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

51053929


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山羊板皮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03019210


鳗鱼苗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
上述产品的粉末

2826900010


氟钽酸钾

29022000


7201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铝废碎料

81019700


钨废碎料

81102000


锑废碎料

2510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天然石墨

2508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人造刚玉

28182000
28183000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28047090

黄磷、其他磷

8%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72021900

锰铁

8%


72022100
72022900

硅铁

8%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72024900

铬铁

8%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产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附件6   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地区(公章):

       

序号

企业
名称

设备
名称

商品
代码

设备
金额

合同签约
时间

2003年底
可完成合同金额

预计执行
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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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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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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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