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05-06-21
文号:国税函[2005]6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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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研究提供详细的数据分析依据,今年我们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进行了细化处理,增加了税率及优惠情况的选择。修订后的申报系统,将统计分析我国涉外税收定率定期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注册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为此,今年各地上报总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根据前一阶段各地反映的识别码、手工录入、数据更新、数据上报与接收等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各地因机构变动、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如果企业仍使用原注册码申报,在税务机关往汇算清缴系统读入该企业申报数据时,系统提示“注册码与本企业自身重复”,无法读入申报数据,按以下方法处理:一是重新申请新的注册码;二是使用旧的注册码,主管税务机关将以往年度申报数据的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具体步骤:一是打开汇算清缴系统,进入选择相应汇算清缴年度;二是找到原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选中;三是单击鼠标右键,通过“修改企业信息”,将原识别号更新为新的识别号,确定保存。 

  (二)个别地区没有连同往年数据一同上报,或基层税务机关是分片读入、合并上报企业汇算清缴数据的,造成往年汇算清缴数据行业、获利年度等户管信息不能更新,使得数据口径不统一。对此有如下解决办法: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在“系统”菜单下提供了“同步历史数据”功能,执行同步历史数据,系统按纳税人识别号将选择的税务机关下的企业往年汇算清缴数据行业、获利年度等户管信息按今年的数据口径进行更新。 

  (三)部分地区在审核中,发现许多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选择错误,例如:所得税税率情况与获利年度、所在区域等相互矛盾。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时,应认真核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中的各项选择是否正确,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及统计上的数据的准确性。 

  (四)税务机关修改录入未实行电子申报企业数据,如果通过双击企业名称方式打开申报表,汇算清缴系统默认是“审阅”打开方式时,则不能修改录入企业申报数据,只能修改录入税务机关确认额。因此,要修改录入企业申报数据,必须选择要编辑录入的企业,通过工具条上的“编辑”按钮打开企业申报表。 

  (五)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新建数据源”,相当于一个快捷方式,个别税务机关按不同年度,建立了若干个数据源,但数据源指向的是同一个ACCESS数据库。一旦误操作,初始化一个数据源,将清空所有数据源下的数据。因此,建议仅建一个数据源,如需建多个数据源,不同的数据源要指向不同的数据库。 

  (六)汇算清缴系统提供了两种数据上报方式:生成上报文件、备份文件上报。通过“系统”菜单下“上报”功能生成上报文件,所上报的数据仅为被选择的税务机关当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上报往年汇算清缴数据必须切换到相应年度;通过“系统”菜单下“备份数据”功能生成备份数据文件,备份上报的数据是被选择的税务机关所有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包括往年汇算清缴数据。同样,汇算清缴系统也提供了两种数据接收方式:引入上报数据、引入备份数据。上级机关引入下级上报数据文件,系统自动清空该税务机关下的企业,然后将汇算清缴数据读入汇算清缴系统;上级机关引入下级备份数据文件,必须通过引入“交换文件”进行,重复引入基层修改后的备份数据,必须选择“自动覆盖处理”,才能更新下级数据修改内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和日常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需要,补充、完善了汇算清缴系统的纠错、查询、统计、分析功能,编制开发了依托总局汇算清缴软件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具”(以下简称工具)。该工具依托现有汇缴基础数据,在保证汇缴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查询、统计和对比分析历年汇缴数据,从而实现数据检测、信息统计功能,减少了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审核数据的工作量。现向各地推荐这个工具,可在汇算清缴中使用。 

  凡使用该工具的地区,为保证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上报总局数据前应分地区利用工具进行预会审。各地要认真核实2004年度企业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对于基础资料与往年不一致的,要加以确认后,再进行修改,确保数据安全。同时,要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审核体系,建立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对应用工具审核出的疑点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逐条、逐项查找,修改补充,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

  四、根据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做了适当修订,新的汇算清缴补丁和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工具下载地址为:总局FTP\local\国际税务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工具(数据检测、汇缴数据审核工具操作手册、Tax_tool)、“汇算清缴2005.06.20”。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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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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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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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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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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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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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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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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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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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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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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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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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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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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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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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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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