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15
文号:国税函[2005]5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基础数据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各地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质量的主要依据。对此,一要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二要加强培训。针对近年来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调整幅度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涉及更多的基层管理机构和新手的状况,各地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确保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汇算软件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运转。三要开展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抓好对内培训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企业详细讲解涉外税收政策、申报程序和软件操作流程。

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资料质量。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应认真检查企业所附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审核取消若干行政事项审批权限后按规定需要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事项说明资料的完整性,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或主表附表填报的项目不完整,应及时退回并责令其限期补齐、补正或重新申报;申报数据不能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应当场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对于逾期未申报和未补报资料的企业,汇缴工作小组应进行催报催缴,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利用资源,发挥汇算清缴数据效用。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进行后续管理的基础信息,是进行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和收入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完善税收政策的决策参数。各地不仅要注重提高汇算清缴数据的质量,而且要在保管汇算清缴数据、发挥其效用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电子申报率,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实行企业自愿购买的原则,对于未使用申报软件的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数据录入到软件中,以提高电子汇总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保管好汇算清缴数据,各地要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避免数据丢失。三是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本身带有的查询功能,进行一般分析。四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不同角度对涉税原始数据进行深层次、多维度的分析,最大程度地发挥汇缴采集的企业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数据报告,如分企业注册类型、资产规模和地区等指标反映企业亏损、减免税和税收负担等相关情况。

四、完善指标,保证汇总数据质量并及时上报。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进行适当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常驻代表机构户数”、“筹建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 

2.增加第二项“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和第三项“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项下的“其中:常驻代表机构户数”; 

3.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  

4.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4.技术费加成扣除企业户数”、“5.政策性抵免企业户数”、“6.弥补亏损企业户数”,将原来的“3.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作为“6.弥补亏损企业户数”下的子项;

5.增加第八项“零申报企业户数”; 

6.“盈利企业汇算清缴情况”项目下的最后一项“利润总额”改为“税后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筹建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  

2.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  

3.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 

为保证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上报数据前应分地区进行预会审,严把审核关;必须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必须制作成光盘或软盘,于2005年7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规范程序,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对汇算清缴软件做适当修订,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将软件补丁下发至各级税务机关。为了统一政策口径,企业或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总局(国际税务司),由总局研究决定后交与软件开发公司修改软件,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自行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修改汇算清缴软件技术参数和数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

4.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

5.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情况分析图表(1-3)

6.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年度比较表(1-4)

推荐阅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image.png

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image.png

(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image.png

(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image.png

(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image.png

(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image.png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image.png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

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image.png

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