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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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调整内容较多,扩大了不征、免征、减征的范围。一是新增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大政方针;二是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条款中,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扩展了免征范围;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还增加了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三是考虑到水利工程公益性与铁路、公路类似,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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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藏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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