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货物经“二线”销往平潭 负面清单有调整,政策适用有利好
发文时间:2026-7-3
作者:成城 张东 吴迪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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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货物经“二线”销往平潭

负面清单有调整,政策适用有利好

  2026年07月03日  版次:06   作者:成城 张东 吴迪

  近期,平潭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为其高端海缆研发制造项目从国内采购的核心生产设备,享受了“二线”入区退税优惠,获得退税款约352万元。作为对台对外开放重要载体,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实行“二线”货物退税政策,即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今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号),对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进行了系统性优化调整。

  负面清单进一步“瘦身”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张东介绍,财税〔2026〕39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货物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其中,财税〔2026〕39号文件以附件的形式,列示了《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记者了解到,本次政策调整主要为《清单》的调整,可以概括为“清单瘦身、精准管控”,一边放开重点扶持产业相关货物退税限制,一边将高耗能、非鼓励类商品纳入《清单》,分类施策、双向调节,更好地适配平潭对台贸易、数字经济、海岛旅游三大核心发展赛道。

  深耕对台食品加工贸易,是本次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新版《清单》与原《清单》相比,调出了第19章的全部税则号列,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制品、糕饼点心,不再列入不予退税范围。平潭作为两岸食品贸易核心枢纽,大量台资、本土食品加工企业常年往返两岸开展原料采购、成品分销。政策调整后,内地销往平潭的相关食品类货物可享受入区退税优惠,能够有效吸引两岸食品加工、休闲食品等产业落地集聚,夯实平潭对台民生经贸合作基础。

  加码数字经济与先进制造业,释放新兴产业发展红利。新版《清单》调出了第84章、第85章的部分税则号列,包括微型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其他存储部件、未录制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闪速存储器)等。当前平潭重点布局智算中心、数字产业园,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批量电子存储设备,企业采购相关服务器、存储部件用于算力项目建设,可正常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大幅降低了数字基建投入门槛。同时,《清单》新增涂料、电池、电子烟等环保监管与产业规范导向相关的货物不予退税条款,通过税收约束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业态,推动产业向绿色高端转型。

  适配国际旅游岛建设,补齐旅游物流配套税收支撑。新版《清单》调出了第87章的部分税则号列,将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等移出不予退税清单。平潭依托海岛特色大力发展文旅赛事、海岛货运、中转物流产业,大型牵引车辆是旅游接驳、物资运输、赛事保障的刚需设备。退税政策落地后,企业采购特种运输车辆可享受退税,有效降低了旅游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成本,助力完善海岛文旅配套产业链。

  主要惠及四大类企业

  厦门大学平潭研究院执行院长林凡表示,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布局与“二线”退税适用规则,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业务等企业,可深度挖掘本次《清单》调整带来的税收利好,结合自身经营模式用好退税政策。

  第一类是加工制造周期长、资金回笼慢、设备成本高的产业企业。对于大额资金投入设备采购的企业,“二线”退税政策允许企业在设备报关入区后申请退税,有效缓解阶段性资金压力。平潭区内福建平潭大唐海上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潭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均是该政策的受益者——前者海上风电成套设备采购退税累计超5000万元;后者大型电缆设备生产周期最长达9个月,累计享受退税超千万元。

  第二类是保税加工类产业企业。该业态是平潭“二线”退税政策直接利好的产业,可叠加享受区内鼓励类产业优惠,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政策组合效应。林凡表示,这类企业可在平潭重点布局跨境电商商品区内保税加工后出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复入境等业态。

  第三类是保税研发类产业企业。入区退税可使药品研发型企业采购实验用设备、耗材入区即享退税,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同时,叠加“一线”进口实验用品免税政策,双向降低研发开支。生物医药企业可以平潭海峡医药健康产业园、隔检中心为依托,重点开展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医疗器械制造等业务,同时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保税研发、保税加工等业态。

  第四类是保税维修类产业企业。该业态可联动“一线保税”与“二线退税”双重政策:境外零部件通过“一线”保税入区,国产维修零配件通过“二线”入区享受退税,两类物料统一在区内保税仓储、维修加工,面向境内外客户开展“两头在外”的维修业务。

  货物必须“与生产有关”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干部林丽楠提醒,“与生产有关”是享受退税的前提。财税〔2026〕39号文件明确,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可视同出口办理退税的货物,须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清单》列明的不予退税货物、被取消退税资格企业购进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以本次放开的微型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为例,企业若采购该设备用于数据中心建设等生产性用途,可申请退税;若用于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配套,则无法享受退税。“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会通过核查货物实际用途、采购合同、项目备案等情况,核实实际用途。”林丽楠说。

  与此同时,区内采购企业作为退税主体,须留存完整资料。林丽楠提醒平潭区内的采购企业,采购货物入区后,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凭证,及时办理退税申报,同时留存货物采购合同、运输单据、入区证明、实际用途说明等相关资料备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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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