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折射企业凭证管理漏洞
发文时间:2026-7-17
作者:李雨柔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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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税务风险较高。

  6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广东惠州某涉税中介,通过“白条入账”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虚假申报纳税,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反映出其在凭证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什么是“白条入账”?

  “白条入账”,是一种通俗说法。从税收角度看,“白条入账”是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用手写收据、便条等非正式凭证作为依据,代替正规凭证登记入账的行为。结合实践中常见情形,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孔令文将“白条入账”行为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企业实际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受企业财税内控水平、财税人员能力或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出现无票列支的情形。例如,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利息支出,部分企业财税人员误以为银行提供的各类纸质回单属于合规凭证,未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发票,仅以银行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人为造成“白条入账”。

  第二类“白条入账”行为,是企业未实际发生支出,或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通过“白条入账”掩盖个人消费,或虚构业务以达到多列成本费用、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管理层将家庭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个人消费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是,相关发票往往明确列示了支出内容且无法调整。有的企业明知此类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选择用内部审批单等自制凭证“虚构成本费用”入账,从而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

  没有发票就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干部吴贤介绍,“白条入账”的核心,是企业以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常见的“白条”包括在纸上简单写明收支事由和金额的手写收据、便条,企业内部自制的采购清单、费用报销单等内部凭证。“事实上,发票并非唯一的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吴贤说。

  根据现行政策,部分特殊情况下,企业可用其他合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比如,境内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外部凭证(对方为单位)或内部凭证(对方为个人)扣除(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除外)。境外支出可凭具有发票性质的相关凭证扣除。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通过符合规定的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再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资料通常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值得注意的是,前三项为必备资料。”吴贤说。

  当交易对方为依法无需登记的单位或小额零星个人时,企业可凭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进行扣除。收款凭证必须载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故意将大额交易拆分成多笔小额交易,并以“零星支出”的收据代替发票入账,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风险较高。

  如何避免“白条入账”?

  企业以“白条”入账,不仅税前扣除受阻,而且可能被罚款、加收滞纳金,面临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下降的风险。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基于此,孔令文建议企业财税人员,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应先判断相关支出的合规性,分析相关支出是否属于“实质用于生产经营”、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如果相关支出不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无论企业是否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该支出都无法税前扣除。对于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支出,企业则需要进一步审核相关凭证是否合规。

  “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从不同维度入手,强化凭证管理。”孔令文分析,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现“白条入账”行为往往是因为管理层不重视税务合规要求,对相关政策存在理解偏差。对此,他建议企业管理层增强税务合规意识,严格区分家庭支出、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支出,避免边界不清,并通过制定企业内部制度或规范进行有效管控。

  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出现“白条入账”的情况,通常是因为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因此,孔令文建议企业从优化内控制度入手,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报销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日常取票、用票、审票的合规性。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7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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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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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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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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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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