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应如何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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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7年1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不需要再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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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体现税负公平 稳定资本市场:三部门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8月28日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规定,一是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有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补充提供成本原值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三是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同时,适当延长清算申报办理期限,由扣缴税款次月起3个月内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前。

据了解,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考虑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解禁后增值收益较高,为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述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东利用解禁后送转股不计入限售股的规定,在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股、转股,导致限售股每股价格下降,同时解禁后的送转股不计入限售股,减少股东应缴税额。此外,还存在股东利用成本核定规定减少应纳税额,以及限售股股东不办理清算申报逃避纳税等问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新规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保障了税收公平。解禁前、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均以转让时的价格与限售股原值间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适用20%税率,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二是稳定了资本市场。由于在政策出台前存在部分投资者通过在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稀释股价的现象,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影响资本市场稳定,新规明确送转股的股东需履行相应纳税义务,有利于减少此类特殊操作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此项政策对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普通股民没有影响。三是防范逃避纳税。之前有些限售股的股东为了少交税,没有按要求办理限售股原值登记,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核定成本的方式计税,现明确必须进行相关的限售股原值登记,有利于防范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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