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04-03-10
文号:国税函[2004]3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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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分工的需要逐步成长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从1998年我国出现第一批专门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注册税务师开始至今,在短短6年时间里,全国已经有56000多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从业人员6万多人,税务师事务所近2600个,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规范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必须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理由如下: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11月发出的《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将税务师事务所明确界定为“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我们认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一)税务师事务所为公众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需要专业人士或机构为他们提供税款的计算、审核和筹划服务。同时,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除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专门服务之外,由注册税务师提供的社会服务已经被确定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申报质量,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事务,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因此,注册税务师行业事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税务师事务所能否合法、诚实地履行鉴证职责,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从税收征管实践看,在每年增加的税收收入中,通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审核后调增的数额逐年上升(仅北京市地税局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对2000~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1.5亿元,直接增加所得税额3.03亿元,间接增加以后年度所得税额9.9亿元),有力地证明了税务师事务所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具备特殊技能的事项。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加入本所的注册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审核、破产清算涉税鉴证等中介服务。要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必须参加难度极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由于税法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并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有能力从事税务中介服务,即使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如果不经过专门训练并长期办理税收业务,也没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涉税中介服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是具有特殊信誉的社会活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如破产清算涉税鉴证、企业重组涉税鉴证、企业合并分立涉税鉴证、股权转让涉税鉴证、涉税司法鉴定业务等。“经济鉴证”意味着从业人员和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的依据。因此,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具有高度社会公信力这种特殊信誉。     

二、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必须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需要特殊的社会信誉,为控制社会道德风险,必须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国办发[1999]92号文件把税务师事务所明确界定为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5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现在全国已经有北京、广东、安徽等部分省市对附有注册税务师审核证明的申请直接受理、批准,只保留事后核查监督的权力。我局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做法,并逐步扩大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审核业务的范围。可以想象,在出具涉税审核证明这类需要特殊信誉的鉴证服务行业,如果取消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任何人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可以从事涉税鉴证服务,势必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泛滥猖獗、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中介机构市场秩序依然混乱,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必须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2001年4月27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中规定,今后五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可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整顿市场秩序仍然是鉴证类行业的重要任务。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就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保留事前审批,禁止那些不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机构进入税务中介服务尤其是鉴证类服务市场。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仍不成熟,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必须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1999年8月,我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脱钩改制,2000年底这项工作基本完成。2003年8月,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目前内设机构还不够完善,地区性的协会还没有组建完成,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因此,尽管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发展很快,但是由于出现时间比较短,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组建整合之中,还不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另外,注册税务师立法严重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能依靠行政手段对行业进行监管。如果取消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税务机关将没有其他替代手段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取消行政管理,取消行政管理就意味着出现管理真空。为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出现,必须保留审批。     

三、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一致,应当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根据国办发[1999]92号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性质上都属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2002年,根据国办发[1999]92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35号),明确规定两个行业的自律协会对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社团会员”,“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推荐中税协的会长、秘书长任中注协副会长、副秘书长。中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总结向中注协报告”。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行业性质、领导体制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两个行业要采取相同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应当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实行立法保障和行政审批并举,在保留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快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是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国务院审改办领导讲话精神,在把握这五项原则时,应当把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全面加以考虑;在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发生冲突时,要优先考虑合理性原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尽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如果深入分析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公众、公共利益的影响,就可以得出应当保留审批的结论。     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的许可管理制度,不但没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反而大大规范、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这一新兴行业逐渐得到社会认同,开始步入良性发展。我们相信,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将继续成为规范、促进行业进步的积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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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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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