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一季度税务部门组织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5-11
文号:国税发[20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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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6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累计完成898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9%,增收1428.65亿元。其中,中央级税收收入完成5639.68亿元,增长19.3%,增收912.16亿元;地方级税收收入完成3348.18亿元,增长18.2%,增收516.49亿元。

  一、一季度税收收入特点

  一季度税收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延续了上年较快增长的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和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流转税和所得税平稳增长,是税收增收的主体。一季度,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共完成4905.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3%.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2253.59亿元,增长18.2%.流转税、所得税合计增收1070.47亿元,占增收总额的74.9%,拉动税收增长14.2个百分点。

  第三,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增势良好,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有所上升。前2个月,原油、汽车和机电等商品进口大幅增长,带动一般贸易进口增幅明显回升,同比增长25.4%,一季度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完成1116.97亿元,相应增长23.5%;股市回暖,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完成19.87亿元,增长38.9%;汽车市场销售形势好转,一季度车辆购置税完成159.56亿元,增长28.3%.三项合计增收253.0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7.7%.

  第四,东、中、西部税收协调增长,所占比重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一季度,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6340.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3%;中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413.74亿元,增长18%;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完成1233.87亿元,增长18.2%.东、中、西部税收呈现协调增长态势,占全国比重分别为70.5%、15.7%和13.7%,与上年同期基本一致。

  第五,宏观调控效果在税收上继续体现,行业税收增势与调控方向一致。2005年,国家实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反映到税收上,与投资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税收增幅继续回落。2006年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分别下降19.1%和1.1%,上年末这两个行业分别增长22.7%和18.8%;煤炭和有色金属行业分别增长10.4%和25.2%,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45.2和34个百分点;房地产行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增幅比上年末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土地增值税增长56%,比上年末回落30.5个百分点。

  二、一季度税收增长原因分析

  一季度,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工业、物价、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金融等多项经济指标呈现良好开局,工业生产较快增长,产销衔接顺畅,消费需求稳中趋活,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增势较好,进口增速明显回升,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继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积极推进纳税评估,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和微观税源管理,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各项征管措施,保障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在加强税收征管的作用下,各主体税种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基本协调。

  (一)全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以及免抵调库大幅增加,带动了国内增值税总体较快增长。一季度,国内增值税完成3144.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增收504.91亿元。其中,直接收入完成2719.21亿元,增长14.9%;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一季度工业增值税税源增长15.6%.前2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增长16.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3%,综合测算全部工业现价增加值约增长15%,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增长基本适应。

  从主要行业看,电子、原油、纺织、机械、电器、电力等行业增值税涨幅较高,快于相关经济增长。前2个月与上年同期比较,电子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25.3%,主要电信产品产销量大幅度增长,计算机、手机、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主要产品产量增长都在50%以上,同时,出口交货值增长33.8%,加上去年结转过来的免抵调库,部分地区电信行业免抵调库收入大幅度增加,带动一季度电信设备行业增值税完成150.6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1.6%,列各行业增值税涨幅之首;国际原油价格总体仍保持高位,国内原油价格继续大幅上涨,一季度国内原油出厂价格上涨39.1%,原油增值税完成179.17亿元,增长65%;纺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增长16.7%、21.3%和19.4%,一季度增值税增幅在27%-43%之间;全国发电量同比增长11.2%,电力行业增值税增长18.5%;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完成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24.1%和22.6%,一季度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增值税分别增长25.8%和25.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5%,一季度商业增值税同比增长14.4%.

  一季度,煤炭行业增值税低幅增长,化工、钢铁、成品油增值税下降。前2个月,煤炭行业完成增加值增长8.9%,出厂价格上涨10%(涨幅比2005年回落13.2个百分点),税收增长10.4%;橡胶等主要化工产品价格下降5%左右,钢材价格下降5%到17%,化工和钢铁行业增值税收入分别下降1.1%和19.1%;成品油行业由于进销价格长期倒挂,增值税收入继续下降,一季度降幅为31%.

  (二)国内消费税低幅增长,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增势突出。一季度,国内消费税完成484.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增收40.99亿元。消费税增收主要是受汽车摩托车行业的拉动,前2个月,汽车销售大幅度增长,汽车销量同比增长47.8%,其中轿车销量增长80%,带动一季度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同比增长51.7%,增收22.63亿元,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55.2%.一季度卷烟销售产值同比增长8.7%,销量增长6.1%,一季度卷烟消费税增长5.9%.前2个月汽油、柴油产量分别增长2.5%和6.7%,汽油、柴油消费税下降0.9%,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同期清理欠税较多抬高了基数。消费税增长基本与相关经济增长适应。

  (三)营业税总体收入平稳增长,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回落明显。一季度,营业税收入完成1276.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2%,增收177.76亿元,税收增长主要来自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前2个月,金融机构贷款额增长14.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6%,一季度金融保险业和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分别增长21.9%和20.8%,合计增收84.84亿元,占总增收额的47.7%.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增幅有所回落,与房地产相关经济发展趋势基本一致。前2个月,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长14.7%,较上年同期回落20.6个百分点,反映在税收上,一季度,房地产业营业税完成286.75亿元,增长12.6%,较上年同期回落12.5个百分点,增收32.09亿元。

  (四)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较快增长,内资企业所得税增幅明显低于上年同期。2006年前2个月企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继续上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比上年同期提高7.6个百分点。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共完成1529.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04.47亿元,增长15.4%.增幅大大低于上年同期。一是受2005年以来企业利润增幅回落的影响,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4362亿元,比上年增长22.6%,增幅比2004年的38.1%回落15.5个百分点;二是总局去年明确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延长,致使一季度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相对减少,2005年一季度汇算清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07亿元,同比增长43.4%,今年一季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仅19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1亿元,下降36.2%.本季预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1223亿元,增长26.8%,增收258亿元,略高于同期企业利润的增长。

  一季度个人所得税完成723.9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5%,增收142.36亿元。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增长13.7%,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一些单位上年的奖金延迟到春节期间集中发放,致使前两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同比增长26.4%.3月份,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对税收的影响开始显现,当月收入下降10.7%.

  (五)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一季度,资源税、城建税等地方各税共完成532.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6%,增收105.11亿元。由于去年和今年年初先后提高煤炭和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标准,一季度资源税收入继续大幅度增长,完成46.82亿元,增长48.2%.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成效继续体现,一季度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分别增长56%、31%和22.8%.

  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1003.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9.8%,增退333.73亿元。其中办理退税578.59亿元,增长45.5%;办理免抵调库425.31亿元,增长56%.

  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开局良好,为完成全年国家预算打下了良好基础,但组织收入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受产能过剩、产品价格回落的影响,部分行业税收增幅回落或者负增长。一季度,钢坯钢材和化工行业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9.1%和1.1%,共减收31.1亿元,上年同期这两个行业共增收52.03亿元,占工业增值税增收总额的12%;一季度,煤炭增值税仅增长10.4%,去年同期增长88.4%,增幅回落78个百分点。由于成品油价格长期倒挂,炼油厂普遍亏损,其增值税自去年以来就呈负增长,而且相当一部分进项税金应抵未抵,留抵较多,一季度炼油企业增值税同比下降3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持续显现,这些行业税收增长将会进一步回落,将对整体税收增长带来负面影响。此外,一季度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增长12.6%、9.1%和17.5%,与去年相比分别回落8.9、39.1和4.8个百分点。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前两年高基数的情况下,预计房地产税收今年难以出现去年的高增长,增幅将趋于平稳。

  二是一些政策性因素导致税收减收。近期出台的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税前列支将减少企业所得税;成品油提价理论上可以增加增值税收入,但由于炼油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金较大,成品油增值税难以因成品油涨价而增收,而下游用油企业却要因涨价增加进项税抵扣,总的来看,石化企业税收今年会受到较大影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相应带来个人所得税减收;减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今年翘尾减收一些;继续落实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西部大开发以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将继续减收。

  三是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加工企业效益下降,增值额和利润减少,直接影响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前2个月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上涨6.6%,钢铁、化工行业利润分别下降74.6%和11.4%,石油加工及炼焦行业净亏损46亿元。2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帐款净额同比增长18.6%,增幅比上年同期上升1.2个百分点。企业应收账款增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增加新的欠税。

  三、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认识当前组织收入形势,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继续加强各税种征收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对今年各项税收工作的部署,继续做好各税种征管措施的落实工作,搞好增值税征管,落实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重视发票比对不符的原因分析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整情况,加强卷烟消费税征管,防止企业通过流通环节偷逃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结合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按照源泉控管的思路,加强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二)切实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一是要做好对煤炭、冶金、石化、烟草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这些行业经济发展动态和税收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收与相关经济的协调增长;二是要深入开展地区和行业税负比较分析。对宏观和微观税负较低地区,要将同行业税负分析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落实到具体企业分析查找原因。要加强对纳税户管理,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和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数据,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三是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宏观上找问题、微观上查原因的思路,明确职责分工,疏通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税收分析和征管水平的提升;四是要着重加强对全年收入趋势的分析。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对减收因素进行跟踪分析测算,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率,努力弥补政策性减收因素的影响。

  (三)高度重视对欠税的管理。大力清缴陈欠,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发生。积极推进税、库、银联网,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和税款征收入库信息。要抓好欠税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认真建立欠税档案,切实落实以票控欠、以欠抵退、欠税人报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等有效措施,严格缓征税款的审批,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进一步做好免抵调库工作。近年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很快,在外贸出口中占的比重逐年增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快速增长对增值税直接收入、增值税总体收入,对地区和全国税负影响都很大,要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发展变化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分析,加强免抵调库工作,促进增值税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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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