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06-04-12
文号:国税发[2006]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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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办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优化执业环境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法》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发挥行业为税收管理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好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讲《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全面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对《办法》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端正思想认识,大力支持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发挥其为税收工作服务的作用。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完善制度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要坚决杜绝把税务师事务所当作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小金库”的错误做法,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问题,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体制

(一)明确行业管理的工作职责及其分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5]320号)规定,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要按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领导,一个机构,人员分别委派”的要求,规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调整和充实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人员组成,为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通过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对本地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磋商,及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实现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选派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的人员仍然分别办公的,今年内要尽快实现集中办公,并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使管理中心成为一个整体。要彻底纠正个别地方仍然将税务师事务所划分为国税所、地税所,管理中心对国税所、地税所实行分别管理的做法;要把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都视为涉税服务的独立实体,实施统一管理。

对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的地税干部,省地税局要明确其人事关系和有关事务的管理归属问题,在职务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与机关其他干部一视同仁,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

(四)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在征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依法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

(五)加强行业管理体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今年,总局将对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建立定期议事制度,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是否实现集中办公,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督促落实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指定专人从事行业行政监管的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机构组织建设。

三、强化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规定的精神,研究制定落实《办法》的一系列配套制度。要研究制定涉税鉴证业务标准和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操作规程,建立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研究完善行业收费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研究草拟外国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以及在我国境内建立机构执业等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和指导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督促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清理。对一些严重滞后或阻碍行业发展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予以废止;对不适应行业发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制度尽快建立和细化。

(二)加强行业监督检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继续加强行业年度检查,制定年检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统一部署本地区的年度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要针对上一年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确定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检查,逐项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要继续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研究强化行业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加大对行业重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

(三)创新行业管理方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适应新的形势,将工作的重点尽快转移到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上来。要深入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行业状况,了解行业发展及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行业发展的特点,创新行业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解决行业监管缺位或不到位问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四)加强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注意收集、整理行业运行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及时上报本地区年度检查情况、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变动和公告情况、税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入情况、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调增及调减情况等,为调整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加快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优势,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尽可能选派懂管理、精通业务、协调能力较强的干部充实管理队伍。要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团队建设,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更新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培训一批行业管理业务能手。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工作职责、作风建设和业绩考核等方面健全管理办法,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干部管理机制。

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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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