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301执恢148号之一昌吉某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2-2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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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蔡敏,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蔡敏、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民终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上诉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军、被上诉人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解除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二、上诉人王军、蔡敏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上诉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00,000.00元、利息2,817,0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上诉人王军、蔡敏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上诉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00元、保全保险费7,614.00元、律师代理费184,340.00元,合计196,954.00元;四、被上诉人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上诉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2,549.00元,由王军、蔡敏负担(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69,237.00元(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65,098.00元,王军、蔡敏预交4,139元),减半收取34,618.50元,由王军、蔡敏负担(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32,549.00元)”。因被执行人王军、蔡敏、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吉汇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5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划拨被执行人蔡敏名下账户内存款56,895.4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不足的部分本案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王军、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账户内无存款,被另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

2、查封被执行人蔡敏名下位于昌吉市XX区X丘XX栋X层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新(20XX)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本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变价处置,经两次拍卖及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变卖流拍价782,828.8元接受上述房屋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继续查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军名下位于昌吉市X区X丘XX栋X层X单元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冻结被执行人蔡敏名下投保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20176523015640XXXXXXXX保单,现金价值:11612.16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查明被执行人蔡敏名下投保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997652301SA90XXXXXXXX保单、20176523015640XXXXXXXX保单、20176523015460XXXXXXXX保单、20176523015460XXXXXXXX保单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蔡敏名下投保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P2300000XXXXXXXX保单已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冻结;

4、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登记的×××号飞碟牌车一辆(注册时间:2016年6月30日),该车使用年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以无处置价值为由,暂不申请查封;

5、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军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共9件;被执行人蔡敏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共3件;被执行人昌吉市新瑞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履行完毕案件共7件;

6、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税务部门、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79,052.00元,已到位金额56,895.4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7622,156.60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65,795.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茹鲜古丽·克热木

审判员 马   云   天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古丽娜 · 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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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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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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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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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