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4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03
文号:国税办发[2006]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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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29号)印发以来,为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总局组织编印了“六员”培训大纲,举办了16期1100人参加的办税大厅服务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业务骨干教学研讨班。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六员”培训工作,在规划部署、编制资料、组织师资、完善形式、建立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山东省国税局确定了“六员”培训“七个一”措施;黑龙江省国税局组织编印了“六员”岗位技能培训系列教材;河南省国税局编印了突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资料和练习题库,并组织了“全员大学习、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能力大提高”的全员考试;江西省国税局开通每日一题网上练兵平台,并开展了“十员”500佳岗位培训活动;广东省地税局开展了“纳税服务大练兵大比武暨纳税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并研究开发了税收管理员操作平台软件,将管理员的操作过程程序化,使培训更加具体化;重庆市地税局、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等结合“六员”培训的开展,制定部署了“六员”能手竞赛方案;云南省国税局开展评选300名优秀办税大厅服务员、优秀税收管理员、优秀稽查员活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各地“六员”培训已普遍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各地在开展“六员”培训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对“六员”培训工作的部署过于笼统或者没有“六员”培训项目。二是有的单位协调配合不够有力。一些单位没有将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力量很好地整合起来,缺乏明确要求和统一安排。三是有些单位配套保障有待加强。有的单位没有订购或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基层单位培训师资短缺。四是培训形式还比较单一。有重脱产集中培训轻在岗学习指导的倾向,对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六员”培训缺乏探索。

为推动“六员”培训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六员”培训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将集中开展并不断深化“六员”培训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作为贯彻党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升一线干部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围绕全面提升“六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坚持以加强指导、优化服务为主线,以编印素材、充实内容为重点,以培训骨干、保证师资为基础,以拓宽渠道、创新形式为依托,以实施考评、全面检查为手段,以全面推进、确保质量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扎实做好对 “六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切实实现“六员”岗位业务技能达标、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形成梯次业务骨干的“六员”培训目标。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员”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人员广,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为“六员”培训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听取各业务部门对“六员”的培训需求,根据“六员”相关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具体的培训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细化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标准,明确岗位工作规范,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为“六员”相关人员提升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

三、周密计划,完善措施,全面扎实推进“六员”培训工作  

推进“六员”培训,基础在筹划,实效在措施。总局拟在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六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写《税收管理员培训》纸质教材、《纳税评估》电子教材和《办税服务厅实务》、《税收管理员实务》、《反避税系列案例》、《税务稽查系列案例》等网络教学课件,为各单位开展相关培训提供更详细的教材支持和指导。

(二)组织编制“六员”知识技能网络练习与自测试题,供税务基层干部在岗学习时练习与自我测试。

(三)开通总局远程培训系统,挂载“六员”培训网络课件与相关参考素材,为各地组织“六员”培训及税务干部网上学习提供参考资料。

(四)组织有关领导、专家通过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开展税收管理员培训系列讲座。

(五)继续组织智力援西讲师团,为西部省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管理员、办税大厅服务员和稽查人员培训提供师资支持。

(六)召开推进“六员”培训工作座谈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引导、推动全系统“六员”培训工作。

(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反避税人员和出口退税人员的培训,为各地培训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师资力量。

(八)结合公务员培训工作年度考评,以考试形式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管理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各地“六员”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已制定的“六员”培训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是要在实施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方案;

二是要优化师资配备,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本单位师资、业务骨干,特别是参加过总局“六员” 师资培训班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发、完善培训项目,抓紧组织实施相关培训;三是要依据总局编印的“六员”培训大纲和本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相关的培训教学资料,以供税务干部培训学习使用;

四是要注重把握培训质量,做到各阶段有目标,各环节有措施,各项目有检查,确保培训效果;

五是要科学确定岗位技能达标标准,精心组织岗位技能达标和业务标兵评选工作,确保通过岗位技能达标和业务标兵评选活动,推动“六员”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

六是要创新、完善培训形式,在有计划地做好脱产集中培训项目的同时,认真研究税务干部在岗学习的方法和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切实做到六类岗位工作人员日常业务学习有计划、有载体、有辅导、有检查、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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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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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