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043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时间:2006-11-08
文号:国税函[2006]104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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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向总局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二)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

  (四)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29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8行“其他”,填报内容包括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失的事项。

  (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即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

  (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十一)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包括27%、18%两档优惠税率。

  二、关于申报表的修改

  (一)《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4行改为“6、天津滨海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第65行“四、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

  (二)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

  (三)《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填报纳税人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以后各行序号顺移。

  (四)《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填报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业务中核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以后各列序号顺移。

  三、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9点中,删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等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填报说明第三条第6点中,删除“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3)的填报说明第三条第5点中,“金额等于第1-12行或第1-13行”改为“金额等于第1-11行”。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

  1.第六条第1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六条第2点中,将“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将“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3.第六条第12点“第14行‘坏账准备金’……”中,将“第1列填报……,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第6行”的“第6行”改为“第5行”。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非工效挂钩企业’第1至4列第10行…”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

  2.第三条第2点中,将“第2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按‘生产成本’等项目分配的工资薪金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改为“第2、4列第4行:分别填报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第三条第3点中,将“第3、4列第4行”改为“第3列第1至5行”;将“分别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改为“填报纳税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的填报说明

  1.第二条中,将“本表第11列17行为正数时……”改为“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正数时……”;将“第15列17行填入……”改为“第14列第17行填入……”。

  2.第三条第2点中,将“本年1至11月末原值余额”改为“本年末原值余额”。

  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精神,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和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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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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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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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