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45号 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发文时间:2006-12-22
文号:国税函[2006]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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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勘察设计行业税收政策大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沈  彤>


    [摘    要]简要探讨了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征税的适用政策和主要内容。将以往按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调整为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务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勘察设计行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实施工程建设的重要 基础。从“ 两弹一星”的成功发射,到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西气东输、青藏铁路、载人飞船、奥运工程等众多重大项目中,都凝聚着勘察设计人员的智慧和心血。

    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指出,勘察设计行业属于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的行业。其后,为支持我国勘察设计业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适用的税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行业整体税负显著降低。以下简要探讨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征税的适用政策和内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适用营业税政策

    2006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简称1245号文件)。通知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法,实行差额征税,显著降低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经营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正确理解和执行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政策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1245号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营业税政策,试作出如下探讨。

    2.1  勘察设计劳务内容的营业税注释?现行营业税政策中,关于勘察设计劳务的解释不够详细,其原因是勘察设计征税政策的发展伴随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完善。作者认为,1245号文件所称勘察设计劳务,属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范畴,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两类劳务。参考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以上法规内容,应为1245号文件执行的范围。

    2.2  确认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资格

    1245号文件规定,政策适用的主体为勘察设计单位。这里所称勘察设计单位,并未要求单位的名称中具有勘察设计字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落实这一要求,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因此,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判断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的一项基础参考资料。而对于一些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超范围违规经营的情况,由于其不具备管理资质,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鉴于勘察设计单位具有行业管理协会,通过联系勘察设计协会,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较方便地初步了解勘察设计单位基本情况,以利于统一宣传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2.3  对勘察设计劳务的确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2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征税,不能仅以建设部门经营资质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在一些涉及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中,还要注重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实质,以此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

    2.4  勘察设计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

    有观点认为,勘察设计劳务与建设工程相关,勘察设计单位纳入建设部门经营资质管理,可按照建筑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虽然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建设部门管理的资质,但是,按照生产经营行为特征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勘察设计业务不属于建筑业项目征收范围。我们能注意到,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劳务有许多,比如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目前均未《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主要体现为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型活动,与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显著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2.5  建设工程设计劳务与其他设计劳务的区别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与其他诸多设计业务不同,如与广告设计业务不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调整范畴,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适用于资质管理制度.尽管在适用营业税政策方面,可能适用相同的营业税税目,但是,按照124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其他设计业务,按照营业税现行规定,目前按照其营业领全额计征营业税。二者税负存在显著差异,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予以区分。

    2.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的核算

    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巳发展成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智力型行业,勘察设计单位的收人也不仅限于勘察设计业务收入,还有可能包括其他相关服务业收入。考虑到不同业务适用税收政策和税负不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勘察设计业务收入,应与其他劳务收入项目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计征营业税务局。对于收入核算中未区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应适用1245号文件,对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需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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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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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