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5-04-28
文号:国税函[2005]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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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下发后,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按照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业务分工,对提出生产税控收款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目前,资质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资质审查企业的名单已公布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二)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告的获得资质认证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名单,授权其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作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者,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工作周期约需50天左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并已同意将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并制定下发了《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同时,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已进入实地测试阶段,预计5月中旬完成。总局将在正式推广使用前安排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

  (五)为规范税控发票的规格,严格印制、使用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二、正在制定的几项配套制度

  (一)总局将制定统一推行税控收款机行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申报办法,以便统一税控收款机营业税的纳税申报。预计5月初出台。

  (二)总局即将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公告》,预计5月份出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请各地自行查阅。

  (三)总局还将制定防止生产企业和服务商走逃的措施,确保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产品能够得到应有的服务。预计5月底出台。

  (四)总局将制定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票种及票量核准、发票发售、月中购票、增购票量核准等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预计6月底出台。

  (五)总局将利用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展"以票控税",制定票表比对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以做好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与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工作,强化税源管理。预计6月底出台。

  (六)总局继与财政部制定鼓励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后,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制定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以推动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顺利进行。预计6月底出台。

  三、系统运行环境的准备和要求

  (一)根据总局一体化技术路线,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取省级集中的方式运行,即:数据和处理均集中在省一级存储和运行,前端操作工作站微机分布在各个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采用J2EE三层架构设计开发,数据库采用ORACLE 9i,中间件采用BEA公司的WebLogic 8.1,浏览器为IE 5.5以上。数据库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中间件服务器采用小型机服务器或PC服务器,网络利用国地税系统广域网。

  地税系统原则上与国税系统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地税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总局特组织开发了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数据库采用ORACLE 9 Lite,Windows98以上操作系统。

  (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使用的税控IC卡密钥发行采用网络发行机制。为保证密钥发行安全,总局将统一部署配备税控专用密码机,每个省局将配备一台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在单机版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卡片发行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等涉及密钥处理的功能需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与省局税控专用密码机系统联网才可实现。即:在正式运行过程中,涉及卡片初始化、IC卡报税、监控信息回写和发票真伪鉴别时要保证单机与部署在省级的密码机系统保持连接,以便采用密钥进行加解密。

  (三)用户卡及读卡器

  "用户卡"是税控收款机或税控器中税控数据报送到税务端的传输介质,也是税务端监控信息传回纳税人端税控收款机的传输介质。税务端通过通用读卡器读取用户卡报送数据并往用户卡返写监控信息。

  国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专用读卡器。在正式推广前,由总局统一对现行的防伪税控报税读卡器进行升级,不足部分由总局统一配置。地税系统通用读卡器由总局通过招标统一配置。

  (四)与各地征管软件作好衔接

  税控收款机系统在发票信息写卡和申报一窗式比对环节需要与各地征管软件衔接,总局将专门下文公布系统接口规范。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原CTAIS)的衔接工作总局已经统一解决。各省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的衔接工作,由各省根据总局公布的系统接口规范自行解决。

  (五)关于小型机等设备情况

  目前,由总局为各地国税系统配备的小型机已进入招标阶段。

  四、对各地的工作要求

  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时,总局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在此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要求,着手前期准备工作:

  (一)调查摸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而必须分行业、分区域摸清底数,抓住那些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平时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开假发票而且交易频率高、现金结算多、核算不健全的重点行业和纳税户,在推广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准备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分别轻重缓急,选准推行行业次序,合理拟订"具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标准,共同为地方政府起草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报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与此同时,要周密计划好内部的工作流程、岗责设置以及员工培训,确保推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协助招标。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总局编写的《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范本》(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参与并协助地方政府负责招投标工作部门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招标文件,重点要把好售后服务关,确保选型招标工作顺利进行,进而促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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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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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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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