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发[2005]33号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安全保障及有关费用优惠问题的意见
发文时间:2005-04-27
文号:旅发[200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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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委)、交通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机场:

  为贯彻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经研究,现就有关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交通安全、车辆标识和交通、住宿费用优惠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大中小学生参加红色旅游的原则

  根据大中小学生年龄特点、本人无工资收入以及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巳普遍实行“一费制”等情况,大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和未成年人集体参加红色旅游(以下简称“学生红色旅游团”),应遵循自愿、就近、方便的原则,鼓励形式多样、节俭有效的参观学生活动。原则上,小学主要组织学生参加当地红色旅游活活动,中学和大学一般不组织跨省、自治区的红色旅游参观活动,确需组织跨省和自治区的,要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交通安全保障

  (一)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红色旅游团乘坐汽车的,必须选择当地交通部门或旅游部门推荐的信誉好、安全行车业绩优良的客运企业或旅游企业,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任务的驾驶人驾龄必须在三年以上,责任心强,无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对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承运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与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严禁用货车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不得有超员载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得夜间行车。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要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对乘坐飞机、火车和客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相关的民航、铁路和水运企业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四)组织学生红色旅游团的学校及其他单位,应对学生的交通意外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做出切实安排。

  三、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车辆标志

  对承担运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车辆,要设计醒目的“学生红色旅游团”图形标志。分别张贴在汽车前后方挡风玻璃的右侧,作为“学生红色旅游团”活功宣传标志。

  四、关于学生红色旅游团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的优惠

  (一)铁路部门要从运输能力和票源上优先保证学生红色旅游团的需要,安排较好时段的车次。暑期学校集体组织的红色旅游团,经市(地)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团体购票证明铁路部门给予硬坐票价20%的优惠。

  (二)乘坐公路客运车辆的学生红色旅游团,除享受1.4米以下儿童可以半价购票的优惠外,乘坐交通部门选定的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公路客运企业或旅游客运企业的客运包车,票价在规定的标准上降低10%。

  (三)根据民航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中12岁(含)以下中小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机票价格按照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并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12岁以上学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优惠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原则上不高于成人普通票价的60%。

  (四)鉴于大中小学生无工资收入,为增进革命传统教育、弘扬艰苦奋头精神,学生红色旅游团的住宿安排以当地党政军机关的招待所及青年旅社、家庭旅馆等经济型住宿设施为主;当地经济型住宿设施接待能力不足的,可安排入住有接待能力的旅游饭店,房价原则上按门市价减半收取,具体优惠办法由饭店自行制定。红色旅游区(点)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加强经济型住宿设施的建设。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清洁、卫生、安全方面加强对学生红色旅游团住宿设施的规范和管理。

  五、关于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学生参加红色旅游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工作,积极支持红色旅游的发展。依照国家财政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承担学生红色旅游团运输任务的交通企业,国家不再制定直接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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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