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03-10
文号:国税函[2008]2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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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日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要求,积极主动,提早准备,认真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各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3月2日,全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70.6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比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但是,一些地区存在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申报人数偏少,申报质量不高等问题。目前,距自行纳税申报期限还有三周时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很重。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自行纳税申报作为当前中心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的有效措施,也是税务机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状,找出差距和不足,在剩下的申报期限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认真落实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

  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2007年度的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不得少于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按照这一工作目标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税源、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水平、税收征管能力、个人收入档案以及200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各省市提出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各省市县地税机关也要根据上述因素和已经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应申报人数及其分布情况,分解、细化和落实具体工作目标,明确各级地税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加强考核和督导,确保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申报期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三、针对重点地区、单位、个人开展宣传提醒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继续开展面对所有纳税人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申报期限倒计时提醒的同时,更要着重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醒和引导工作。要借鉴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集中熟悉自行纳税申报业务的骨干,尽快在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尽快深入高收入行业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企业及单位,宣讲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和规定,辅导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办法,现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尽快对年所得已经达到或者可能达到12万元以上,但还未办理申报的个人实行“点对点”的宣传提醒,引导其尽快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上级地税机关要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进行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逐级落到实处。

  四、提供优质的自行纳税申报服务

  要继续改善自行纳税申报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服务工作质量,以优质服务换取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信任和支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的具体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相应措施,严格进行管理,自觉做好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向纳税人提供多种申报方式和多种辅导提醒方式,提供绿色申报通道,对重点企业和单位采取登门集中宣传辅导、集中受理申报等“一站式”、“直通车”服务措施,耐心细致地宣传辅导,及时快捷地受理申报。

  五、切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在保证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增加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的质量。要通过宣传辅导,促使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在受理申报环节,要主动提醒纳税人将各所得项目申报齐全,认真核对各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是否计算准确、符合逻辑关系。在数据审核录入和统计分析时,对申报数据不符合逻辑关系、申报可能不实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具体核实,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的质量。

  六、抓好个人投资者等自由职业者的自行纳税申报私营企业主、合伙人、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在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所占比例过小,社会对此十分关注。因此,在申报期的最后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人员的纳税申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股份制企业的大股东;演艺人员以及其他较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要通过调查摸底、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等途径掌握上述人员的收入有关情况,通过“点对点”提醒、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提醒和引导这些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七、认真细致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从2008年3月15日开始,各省地税局要每周五上午12点前报送《分地区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申报期结束后,于2008年4月4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最终申报数据;2008年4月15日前报送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分析总结。有关材料报送的格式、内容和报送方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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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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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