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给退役的义务兵员工奖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范围,企业应“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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