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年终奖适用政策探讨
发文时间:2019-01-22
作者:赵国庆
来源: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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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半个月就要过年了,大家眼看着就能领到自己的年终奖了,可某跨国公司的财务经理小张却犯了愁,找到赵老师来咨询个税问题。前几天,赵老师在外籍个税的专题咨询群中提示了大家,164号文年终奖特殊算法政策只适用于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不能适用,需要把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中按月计算个税。这可急坏了小张,年终奖个税大幅增加怎么向公司的外籍员工解释?


  前段时间,为了大家最关心的年终奖计税方法问题,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164号文,对过渡期的年终奖政策进行了明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由于政策强调了年终奖计算方法的适用主体是居民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选择适用以上政策。对于外籍个人而言,其在境内居住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部分企业将在2019年的上半年向个人发放年终奖,由于外籍个人尚未构成居民个人,需要按照规定,将年终奖计入综合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税且不存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可能导致个人税负的大幅上升。那么外籍个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适用,如何进行衔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一、外籍个人适用政策的条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个人构成居民个人与按照居民个人征税分别有对应的条件。


  其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即构成居民个人的条件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其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外籍个人按照居民个人进行征税的标准是累计满183的年度满6年。


  那么,对于以上两个条件中,满足哪一种之后,外籍个人能够选择适用年终奖政策?我们认为,由于164号文限定的适用主体为“居民个人”,那么在外籍个人居住满183天时应当能够适用,即使外籍个人还没有按照居民个人进行全球所得征税。此时外籍个人已经构成了居民个人,符合了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外籍个人构成居民个人后能否变更计税方法


  由于很多企业会在2019年上半年发放上一年度的奖金,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2019年6月底之前发放给外籍个人的年终奖,将无法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如果外籍个人在2019年度居住满183天,构成了居民个人,需要在第二年进行汇算清缴,前期发放的年终奖已经并入综合所得按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外籍个人还能否对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进行选择?


  就这个问题,我们观察了解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发现目前系统内并不能实现这个功能,如果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无法实现,今年上半年发放年终奖的外籍个人将可能面临税负大幅上升的问题,我们也期待总局给出相应的过渡和衔接政策,以及系统功能上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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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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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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