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0]29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0-28
文号:财企[2010]2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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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填报,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五、企业集团应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要求其所属子公司与母公司同步推行新准则。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资助兴办的企业按隶属关系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凡中央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决算工作由中央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年度决算中须同时填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决算,并在软件中选择相应任务单独填列。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一)2010年度企业决算报表报送财政都的时问为:2011年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报表汇总上报财政部企业司一份;中央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报表汇总报送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各一份;中央管理企业在向财政部企业司和有关业务司报送报表的同时,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

  1.2010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三)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

  1.2010年虚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挡。

  (四)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

  1.2010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奉单位印章;

  2.合并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五)各单位在决算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附件6),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决算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七)财政部将于2011年4月对全部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为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财政部将对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决算工作、注册会计师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向企业布置决算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各地方,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企业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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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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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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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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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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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