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513号 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0-27
文号:国税函[2010]5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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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于2009年投入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经验和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规范各地正确使用该信息系统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组成

   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一)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用于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主要由定点联系企业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模块、企业基本信息补充采集模块和企业风险管理调查问卷模块组成。该子系统配合目前相关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功能和信息,补充采集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用于处理采集到的各种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模糊运算、商业智能等技术,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开展风险评估的方法,完成对企业纳税遵从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该子系统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模块、企业税务风险测试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跟踪管理模块、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评模块等组成。

   (三)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用于对需要采取现场审计调查的企业实施计算机审计查账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该子系统采用通用模式和工具模式对企业电算化数据进行提取、转换和分析处理,实现账簿模拟、科目分析、凭证抽查、审计抽样、疑点汇总、补税调整计算和审计底稿管理等功能。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采集风险管理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内部,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分工协作,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实现数据的高度共享。需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主要财务报表信息、各类税收统计信息、适用的法律法规、税款缴纳情况、税务行政审批情况、纳税人资料报备情况、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情况、税务合规历史记录、税务争议的处理情况、信息披露和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情况等。

   2.其他企业经营和管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公司治理和关键管理人员信息、税务筹划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发展情况、企业信息系统运用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

   3.相关第三方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经济和行业统计信息、银行、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来自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从互联网等媒体获取的相关信息等。

   4.税收情报交换信息以及反避税可比数据库信息等。

   (二)关于风险评估

   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的程序,对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风险识别方面,要对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比行业风险特征库,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风险评价和分析方面,要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界定,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频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程度;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依据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排列矩阵。

   风险评估报告方面,要根据风险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制作风险列表,详细列明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和具体涉税风险点,同时要对企业按行业、地区、集团等多个角度进行风险等级排名。要将风险评估结果反馈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为下一步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提示和指导企业改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计算机评估的指标、参数、模型以及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并已经整合在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中。人工分析处理主要是利用专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对计算机系统无法分析处理的信息作出分析判断,并对计算机系统分析处理结果进行调整,修正风险评估报告。人工分析处理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日常征管信息、税务检查历史信息、税务风险评估历史信息等。

   采取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定量评估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完成;定性评估以人工为主,采用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

   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采取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相结合,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上一次风险评估的结果要作为下一次风险管理信息的组成部分。

   (三)关于风险应对

   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单个企业的具体风险排序,充分发挥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和不同类型的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重点关注带有集团、行业和地区普遍性的遵从风险,优先处理排序靠前的重要风险,着重防范和应对可能带来重大税收流失、反复出现的风险。

   对低风险企业,要降低风险评估和测试的频率,减少风险评估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多地采用企业报送资料和案头分析的方式,少量抽查测试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和效果。要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税务机关督导为辅,帮助企业主动发现和应对风险,实现企业持续的自我遵从。建立有效渠道,快速响应企业诉求,提高服务质量。企业如出现重大纳税事项影响到纳税遵从,或者改变税务规划,应及时调整企业风险等级。

   对中等风险企业,要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和测试,辅导企业开展自我检查等方式处理风险,适当加大督导和复核的力度。要注重通过辅导帮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跟踪和监控后续管理措施,实现企业遵从。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较为健全有效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遵从保证协议等措施帮助企业事先应对相关税务风险。如果企业遵从度持续提高,可以调低企业风险等级;如果仍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应调高企业的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企业,要提高风险评估的频率,除每年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实时评估等方法随时监控企业情况。要采用实地评估测试、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移交稽查处理等方式,依法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要采取约谈企业管理层等方式积极与企业沟通,帮助企业树立遵从的理念,解剖不遵从的原因,辅助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部管理机制,并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如果企业纳税遵从得到改善应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如果仍未改善或继续恶化,应作为重点管理对象,研究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具体风险应对措施包括:

   1.落实《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涉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结合风险评估初步结论,细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具体操作,辅导和帮助企业在降低现存纳税遵从风险的同时,着重从制度和机制、纳税意识和企业文化、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信息技术和沟通等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全面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环节的前移。

   2.建立行业风险特征库,深入细化分类管理。在深入研究和解剖行业税务风险、广泛采集风险管理信息的基础上,利用风险评估子系统,通过数据挖掘、指标设定、参数控制、模型优化等,形成分行业风险特征库,持续、动态监控行业遵从风险。

   3.利用预约定价安排、遵从保证协议等手段,开展风险管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关联交易,采取预约定价安排,提前防范转让定价风险。与具备条件的企业签订遵从保证协议,合作防范税务风险。

   4.利用税务风险自查模块,指导企业开展税务自查及其他自我遵从纠正行动。同时利用软件系统全程监控和督导,发挥风险管理数据库、风险特征库、风险模型等的综合利用优势,提高自查复核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企业自我遵从水平的提高。

   5.开展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依据风险评估和企业自查等情况,选择遵从意愿差、风险等级高且改善不明显的企业,利用审计查账子系统,下户进行内部控制测试、税务检查、税务审计或反避税调查。

   6.进行税务稽查及处罚。对遵从意愿极差、采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收效甚微、风险管理持续得不到改进、风险等级持续处于高水平的企业,协同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处罚的力度。

   (四)关于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帮助改进税收立法;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评估、具体应对策略和措施的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等各环节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的结论和改进建议制作相应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反馈给企业,并跟踪企业改进风险管理的情况,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管理。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要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广泛收集企业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遇到的困难,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及时归纳本地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规范使用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中发现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统一升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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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