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发[2010]1号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10-08-09
文号:协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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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已经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按照《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实施要求,请各单位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国家税务总局代章)

二○一○年八月九日


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建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齐抓共管、整体推进、重点治理的工作格局,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实现了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领域、行业问题仍很突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难以得到根本遏制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存在一个巨大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

    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需要在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同时,积极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从前一时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把打击工作的重心放在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环节上,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这一环节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查处力度不够,对已发现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受票单位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使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肆意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

    由于发票用途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严峻形势以及深入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的职能,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综合治理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切实维护国家财经和税收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的行为得到遏制,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治理;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在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下称各实施部门)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加大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

    (一)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配合,通过发文部署和督促检查等形式,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行为。

    (二)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监察部等部门配合,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等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审计署配合,通过发文部署和督促检查等形式,联合查处一批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件。

    (四)查处军队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违法行为。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牵头,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军队单位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发票和军队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协调各实施部门按照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进行综合整治。一是要组织各实施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统一行动,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要积极组织各实施部门联合查处,重点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扎实深入地推进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实效。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通过编制简报、印发通知等形式定期与各地区、各部门沟通反馈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同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要进一步做好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机构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对于不在各实施部门职能范围之内的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问题,各实施部门应对受票单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及时通报给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国家税务总局。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购买和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协助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检查一批重点行业。要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营、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重点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整治一批重点区域。要结合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组织开展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三是查办一批典型案件。要结合制售假发票大要案查办工作,认真梳理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同时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案件进行解剖式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四是积极配合做好发票查询鉴定以及后续处理工作。在相关部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询涉案企业纳税人购领、开具发票资格等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应当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依照职权追究虚假发票开具方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断推动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向纵深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配合税务机关积极进行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票整治工作,有效形成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体合力;二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嫌发票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机关对侦查中掌握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流向线索进行梳理后,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利用虚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案情特别重大的,要逐级上报公安部和协调小组。

    (三)财政部。部署各地财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严格监督行政、事业等单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继续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发票违法行为,明确治理重点,严格执行政策,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案件,努力构建防治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设立“小金库”、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的检查。结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开展,综合考虑信访举报线索,重点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收执罚权较集中部门以及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地区和部门的检查。二是要结合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加大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虚假发票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快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改进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对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

    (四)审计署。部署各地审计机关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情况。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在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被审计单位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偷骗税款、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各种发票违法行为。二是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的,要准确把握有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定性和责任划分,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五)监察部。部署各地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提取现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责任。二是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

    (六)中国人民银行。部署各地人民银行依法严格查处利用虚假发票进行的金融违法行为。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抓紧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查处一批案件,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二是加强对票据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

    (七)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和财务日常审核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一是对与军队有业务往来的地方单位出具的发票进行检查。通过比对核查与业务相关的发票,查处涉及军队单位的虚假发票案件。对于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除责令其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并依法给予处罚外,也应依法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检查中发现或地方有关部门通报的涉及军队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或问题,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属于违纪的,按照有关纪律条令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纪检监察、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起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治理重点,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0年8月)

    报经协调小组领导批准,向各实施部门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各实施部门应当在8月25日前分别向各自所属系统印发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考核目标,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至11月)

    各实施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和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各实施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对受票单位的重点、疑点发票情况进行逐笔核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各实施部门应该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任务,并于每月10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汇总报告协调小组,并适时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国和重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件,对不法行为形成震慑,以扩大整治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实施部门应在整治工作完成后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经报请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成效不显著的单位,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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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