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0]28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0-08-31
文号:国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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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p>  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为进一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p><p>  一、总体要求&nbsp;</p><p>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p><p>  (二)基本原则。</p><p>  ——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p><p>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p><p>  ——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强化污染防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承载能力。</p><p>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突破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区域互动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良性竞争、互利共赢。</p><p>  二、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p><p>  依托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p><p>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接、改造和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吸引内外资参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p><p>  (四)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p><p>  (五)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p><p>  (六)装备制造业。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p><p>  (七)现代服务业。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大力承接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及省会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p><p>  (八)高技术产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p><p>  (九)加工贸易。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发挥沿边重点口岸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努力深化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中加快发展。</p><p>  三、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p><p>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增强重点地区产业集聚能力。</p><p>  (十)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引导转移产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p><p>  (十一)规范发展产业园区。统筹规划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优化、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明显的产业园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发展条件好的产业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p><p>  (十二)发挥重点地区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在中西部地区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经济区(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p><p>  四、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p><p>  完善基础设施保障,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为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的环境。</p><p>  (十三)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区域间交通干线和区域内基础交通网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p><p>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支撑。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p><p>  (十五)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越位和错位,不得采取下硬性指标等形式招商引资,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p><p>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p><p>  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p><p>  (十六)严把产业准入门槛。产业承接必须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p><p>  (十七)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资源保护,防止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侵占基本农田。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废污水处理回用率。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及实施相关项目建设,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p><p>  (十八)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p><p>  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p><p>  完善政府管理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创新产业承接模式,探索建立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p><p>  (十九)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动相关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做好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发展和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p><p>  (二十)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中西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支持中西部毗邻地区之间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联动发展。</p><p>  (二十一)加强区域互动合作。推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等,引导和鼓励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产业转移促进平台。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在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方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做好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工作的衔接。</p><p>  七、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p><p>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人才开发和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p><p>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步伐,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免学费政策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产业转移需要,新增和调整相关专业,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p><p>  (二十三)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住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p><p>  (二十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中西部地区落户。</p><p>  八、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p><p>  为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引导和支持产业有序转移和科学承接,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p><p>  (二十五)财税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p><p>  (二十六)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p><p>  (二十七)产业与投资政策。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鼓励省级技术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p><p>  (二十八)土地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p><p>  (二十九)商贸政策。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对“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省份的区域通关改革。</p><p>  (三十)科教文化政策。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支持中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p><p>  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健康开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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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