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10]1号 关于下发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1-14
文号:企便函[20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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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工作实际,我司制定了《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0年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把2010年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基础建设年”,紧紧围绕加强纳税服务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这两项重点工作,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纳税服务

(一)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定点联系企业涉税诉求。充分发挥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服务窗口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和回复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诉求,重点关注政策透明度和执行一致性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根据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大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及时了解、反映企业对有关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点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完成风险测评的基础上,试点帮助部分定点联系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系统。

二、探索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四)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以一部《指引》、三大系统、五个步骤为主线,结合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操作办法。

(五)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测评。继续组织开展对部分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风险调查、评估,了解和掌握企业税收风险状态与成因,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六)完成对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并督导总局10户外资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协调开展针对性检查和反避税调查。

(七)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税源管理。强化对企业集团整体和分支机构的税源监控和综合分析,明确各层级相应职责,实现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大企业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三、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进一步完善税务风险管理软件。按照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技术手段,开发完整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和审计信息化系统,并及时做好相关培训和应用工作。

(九)加强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根据税收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托现有的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开发拓展功能,实现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全面收集各级定点联系企业的涉税信息,建设全国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

(十)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依托金税三期工程,按照管理扁平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的要求,继续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各层级开展纳税服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风险防控、反避税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参照总局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各层级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内部工作协调制度,确保对大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十二)建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制度。针对具体行业或企业,成立跨地区、跨层级人员组成的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了解企业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企业具体税收问题,提出加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方案和意见。

(十三)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协作联动,明确地区之间、层级之间、国地税局之间工作联动协作的相关职责和要求,制定联动协作办法,使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四)做好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国税系统机构设置方案要求,从有利于落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职责、有利于形成专门力量的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做到机构、职责明确,人员数量、结构合理,能够真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地税系统可参照国税系统的做法与要求,明确各级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十五)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开展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全员培训,促进全系统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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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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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