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3-03
文号:财会[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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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内容的修订。

  “306 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4.“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原“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5.“504 事业支出”科目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504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支付的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付的事业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三个二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事业单位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其中,“基本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个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项目支出”三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6.“108 预付账款”科目相关备查簿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备查簿,详细登记使用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中使用当年财政拨款支付的预付账款。

  (二)相关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每年年末将财政拨款收支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不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

  年末,将事业支出中当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中基本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

 2.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事业单位应当在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和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结余支出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然后对“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下的财政拨款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的规定将财政拨款项目资金余额区分为财政拨款项目结转和财政拨款项目结余,将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分别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结转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

  年末,将财政拨款安排项目支出的收入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

  (2)结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的项目支出。

  年末,将当年财政拨款支出中项目支出转入当年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3)结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项目支出。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时,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将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中项目支出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时,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4)分析并结转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完成上述处理后,根据有关项目执行情况的分析,按照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

  ——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按照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结转。

  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年初将“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对应明细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将“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全部明细科目转入“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4.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于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调整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科目的年初金额,将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转入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科目或者“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同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详细登记已经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数额。

  5.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等上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时,按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或者“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科目。

  二、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有关的备查账簿,详细登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相关信息。

 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填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中规定上报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根据下列方法填列:

  (一)“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二)“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反映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20××年初已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后的“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初账面余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三)“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第9栏):反映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填列。

  (四)“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五)“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反映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支出”科目20××年度借方发生额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备查簿分析填列。

  (六)“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七)“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反映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八)“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九)“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当年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十)“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反映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按照预付账款备查账簿中登记的有关数据填列。

  (十一)“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按照“财政拨款结余——当年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和“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科目20××年末账面余额之和填列。

  五、新旧衔接和2009年度相关报表的填列方法

  (一)新旧衔接。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在2010年初根据上述规定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对本单位2009年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后,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对应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中,同时(或者)在相关备查账簿中登记。

  对于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尚未使用的基本收支财政拨款资金,应当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科目。

  对于事业单位在2009年末从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当予以转回至财政拨款结转相关明细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对于在2009年末事业基金和事业结余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分析并分别转入2010年新账中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相关明细科目

  (二)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

  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根据新旧衔接后有关会计科目明细科目余额和有关备查账簿,按照“四、《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填列方法”的要求正确填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三)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

  2009年度中央部门决算报表中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填列方法按照《关于规范2009年度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部门决算填报口径的通知》(财办库[2010]8号)的有关规定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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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