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发[2012]421号 商务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2-11-30
文号:商资发[2012]4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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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新疆商务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建设局、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全面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点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创新开放模式模式,促进沿海内陆沿边开放优势互补,形成引领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开放区域,培育带动区域发展的开放高地。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边合区)作为沿边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增进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交流、打造边疆经济增长点、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提升沿边开放水平,进一步发挥边合区在沿边开放中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国内外新形势、新变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外引内联,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和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和质量,完善沿边地区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优化整合和提升区域功能,加强土地等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形成沿边地区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为实现“富民、兴边、睦领、安邦”的战略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要将边合区建设成为集双边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成为沟通国内外资源、市场产业和资金的区域性节点,成为睦领友好、务实合作互利共赢的经济合作典范,成为提升沿边开放水平、促进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平台,成为经济发燕尾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开放示范区。

三、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边合区的区位优势和相领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大力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延伸配套产业链,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商贸旅游,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完善区域功能定位,逐步推进边合区的建设。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条件以及资源、市场、人力等因素,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整合区域国际合作、对外贸易、“走出去”、产业平台建设以及国际通道建设,对边全区的设立、布局、市场和产业进行统筹规划。

——发挥优势、叠加功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完善口岸、通道建设的基础上,叠加物流、仓储、生产服务、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等功能。

——体制高效,机制创新。坚持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树立亲商、务实的服务理念,推行行政管理标准化,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加强合作扩大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统筹国内与国际合作合作,促进边合区与内陆腹地优势互补和联动发展。充分利用多双边机制,广泛开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四、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边合区的管理机构应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财政管理等职能。边合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不得取消管委会建制。

(二)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以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等为重点,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项目承载能力、配套服务能力和聚集带动能力,把自身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断提高竞争力。

(三)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按照市场导向、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生态环保原则,结合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沿边特色产业,形成分工合理的沿边地区对外开放带。

(四)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结合。边合区建设用地应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服务业为主,不断提高园区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率。要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边合区退出机制,以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土地利用效率低、发展水平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核减面积或撤销。

(五)严格按照规划开发建设。边合区的开发建设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严禁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边合区的设立、扩大和调整区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六)努力创新合作模式。鼓励边合区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建立以资本为纽带和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借鉴先进管理模式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大资源、管理和人才合作力度,促进沿海、沿边区域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边合区建设中外合作产业园区,促进与周边国家产业合作。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逐步完善产业链条,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大力推行节能降耗。

五、政策措施

(一)2011年至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加大对边合区符合条件的基础建设贷款帖息支持力度。

(二)设在西部地区边合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边合区位于民族自治区地方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在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免征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合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沿边地区新设边合区。省级国土部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边合区所在城市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对边合区内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合区按现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六)支持边合区内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周边国家资源勘查与开发,开展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

(七)对边合区内边贸企业进口商品配额给予积极支持。

(八)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和改善对边合区的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级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等项目,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九)赋予边合区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批发等行业的审核管理权限。

(十)加快推动边合区人员往来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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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