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秩函[2012]470号 关于开展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7-10
文号:商秩函[201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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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开展七年来,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切实的成效,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守法诚信意识,经研究,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

  二、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四)2011年有关部门开展诚信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五)信用基本知识和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六)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七)2011年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三、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系统内部署并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树立宣传月活动品牌。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组织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全面报道各地方、各单位的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http://www.12312.gov.cn/)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四)宣传月活动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 

  (五)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整规办)要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将活动书面总结和《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附件:


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


  一、主办单位统筹安排的活动 

  (一)策划组织相关活动,扩大宣传月活动声势。

  9月初,由商务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安排,发布重点行业警示信息。

  (二)指导相关媒体开展诚信宣传。 

  在相关单位官方网站开辟“诚信兴商”新闻和视频专栏,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以中国网络电视台举办的“中国信用企业网络展”为平台,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宣传推广全国性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的成果;指导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央视荧屏国际传媒中心,以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为平台举办以“诚信天下、信用中国”为主题的“中国微电影大典”,开展优秀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以百度网站为平台举办“诚信壹佰度”系列活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树立信用企业的品牌形象。

  二、各单位开展突出各自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 

  (一)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2]422号)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10个城市开展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的宣传活动;开展内贸信用险培训活动;宣传商务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加强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宣传和推广;在全国商务领域大力推动“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

  (二)宣传部门继续宣传加强诚信建设的主要举措,协调主要新闻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各地在组织开展活动中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行各业加强诚信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提高全社会和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消费者识假防诈的能力。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推行“明码实价”,倡导和鼓励各地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指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作用,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产生。严厉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提前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的价格垄断行为,重点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试点检查,重点查处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施歧视性价格手段。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继续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加强对承诺企业的宣传,组织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深入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举办食品安全和质量诚信论坛,召开诚信建设经验交流会,开展诚信建设专题宣传活动。

  (五)卫生系统按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公众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公布情况。

  (六)海关系统按照2012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关于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重点推进全国海关监控指挥系统、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等重大项目建设。通过与公安、银行等机构联网、联动,在全国征信大系统建设中发挥先行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分类管理作用,调动企业规范自律、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积极性。开展“国门之盾”专项行动,大力提高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力度,保护合法经营。

  (七)税务系统发挥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厅、税务报刊等渠道的作用,加强对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强化专业化纳税咨询,完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加快专业化咨询服务建设;推进信息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健全分类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利用,探索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八)工商系统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积极宣传工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打击“傍名牌”、严厉打击传销、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广告监管、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光彩之星”、“青年文明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续指导支持各级个私协会开展“光彩服务日”活动,营造文明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九)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全社会参与建设质量强国;深入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以食品企业为重点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加强“三包”规定的宣传;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主题行动,引导并培育一批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继续实施进出口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开展“质检利剑”执法打假行动宣传活动,加强对重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假冒伪造认证标志、证书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实名制基础的宣传,启动呼叫中心建设,提高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的质量,继续做好机构的微博客注册信息比对服务;加快推广物品编码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中的应用,举办“诚信兴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研讨会,开展商品信息服务诚信体系建设。

  (十)广电系统做好201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报道工作。指导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组织记者赴基层进行采访,在专题节目中报道相关热点活动;指导财经频道播出《诚信是金》板块,并邀请有关部门进一步策划深度分析报道;指导中央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全国新闻联播》、《央广新闻》、《新闻纵横》等栏目围绕诚信兴商、放心消费开辟专栏、专题、专家访谈;指导中国广播网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时刊发诚信兴商稿件,并充分利用论坛、博客等互动专区,开设“诚信兴商”主题帖及博文活动。

  (十一)旅游系统开展“文明旅游、诚信服务”宣传,对旅游行业内出现的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披露曝光,发布旅游消费警示和旅游投诉信息分析;组织旅游诚信经营(服务)案例征集活动;通过中国旅游报、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开展诚信经营行为示范交流活动,推动典型诚信经营做法向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转化;开展专项市场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合同、广告等是否诚信、规范、合法;重点打击无证及超范围经营、黑车黑导、欺客宰客、强迫消费及旅行社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的宣传,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报道;宣传报道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案件曝光及不良信息的披露;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对开展打击药品非法冠名和发布药品虚假信息重点整治行动进行报道;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举办第三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竞赛。

  (十三)外汇系统继续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对地下钱庄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抓住重点主体、渠道和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净化外汇市场环境;继续加大外汇市场诚信教育与宣传力度,普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外汇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继续做好外汇违法信息披露,震慑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外汇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利用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倡导诚信理念,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效。

  (十四)贸促会举办国际商账管理高峰论坛;派出知识产权监管小组参加德国柏林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协助我国参展企业解决展览会现场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举办中国国际商会商账管理路演活动。

  (十五)企业联合会继续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创建示范;开展企业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中国企业诚信网建设,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企业诚信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课题研究。

  (十六)消费者协会深入开展“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宣传活动;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对航空服务和老年人消费等领域开展诚信监督活动;公布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组织诚信经营行为示范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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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