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2]89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8
文号:财监[20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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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财政部将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时间和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对象是与开发区有关的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各参检专员办应至少选择5个有代表性的开发区进行检查,其中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2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1个)。每个开发区延伸检查的企业应不少于4户。检查采取就地的方式进行,自2012年5月初开始,7月15日前结束。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各专员办就地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为2010年-2011年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并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发区基本情况。

1.开发区类型(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性质(国家级、省级等)、数量、管理方式以及主要经济指标;

2.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等;

3.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开发区、变更或扩大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范围等问题。

(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1.开发区财政收入情况,是否存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问题;

2.开发区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是否存在自行制定或执行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文件;

3.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或以“一事一议”等方式,以奖金、补贴、扶持专项资金等各种名义将税收返还企业或个人等问题;

4.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支付奖金、补贴等问题;

5.是否存在违规划拨、出让土地,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先征后返、发放奖金补贴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对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两高”项目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

6.是否存在不缴、少缴、缓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7. 其他违规问题。

(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政策相抵触的文件问题;

2.有无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变更优惠标准、延长优惠期限、越权批准减免税等问题;

3.税务机关是否存在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问题;

4.其他违规问题。

(四)税收征管质量情况。

1.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等问题;

2.税款征收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征未征、应计未计罚款及滞纳金问题;

3.是否存在混淆预算科目和级次,违规办理退库等问题;

4.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问题;

5.是否存在涉税事项审批不合规,审批依据不适用或已过期等问题;

6.税务机关内部核算是否真实、全面、完整,有无将应纳入表内核算的内容不纳入表内,在表外设立备查账簿的问题,尤其是企业欠税、呆滞税款是否如实登记;

7.纳税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是否存在少缴、漏缴甚至骗取税款等问题;

8.其他违规问题。

(五)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效果。

调研了解开发区的类型、特征、经济总量、发展趋势,分析近年来实施开发区财税政策对当地经济、财政的影响,提出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可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开发区对全省或当地(市或县)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升级优化等方面的影响;

2. 各类开发区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3.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各地通过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开发区企业的扶持情况;

4.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八)《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

(十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十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财政、税务部门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出的纳税人税收方面的问题,应责成税务机关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各参检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尽快确定由专员办领导带队的15人检查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及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检查。2012年5月15日前,各参检专员办应将本次检查的检查方案(含拟检查开发区名单)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各参检专员办要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检查反映的每一类问题都有典型案例和具体数据支撑。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后期总结提炼工作,反映问题要高度提炼,由点及面,不能简单罗列问题。

(三)检查中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四)检查期间建立快报制度。各参检专员办应定期以检查快报形式上报检查工作进度与查出的问题,检查期间,每2周至少上报1篇;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里请示汇报。财政部将通过实地巡视、随组进点、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大对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参检专员办应坚持检查和调研并重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充分反映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检查情况深入分析政策的实施效果、问题成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撰写专题调研报告。

(六)各参检专员办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七)参检专员办要加强与省财政厅(局)、省国、地税局、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科技、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2012年7月31日前,参检专员办应将工作总结报告(含附表)、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税政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检专员办必须在审理结束后2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述材料应同时通过财政部局域网上报电子文档。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各参检专员办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重点是检查工作的主要成效,工作总结、检查报告与调研报告的质量,检查快报的上报情况,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检查程序的规范性,报表数据填报质量,检查成果利用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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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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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