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4]5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业须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2.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3.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5.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数据内容应在现有数据项目基础上,增加“运输工具名称”数据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
6.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7.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三、启运港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
四、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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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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