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函[2012]4号 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2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4-24
文号:教体艺函[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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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艺术修养”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引领学生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吸纳人类先进文化成果,提高艺术修养和文化素质,根据《教育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教体艺[201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文化部、财政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以“走近大师,感受经典,陶冶情操,提高修养”为主题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演出京剧、昆曲、话剧、交响乐、歌剧、芭蕾舞、民族民间音乐歌舞、地方戏曲等经典作品。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书法(篆刻)、影视等艺术教育专题讲座。

  (三)组织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周末音乐会、经典艺术讲堂、春华秋实——艺术院校舞台艺术精品展、重点剧目演出等活动。

  (四)组织各省(区、市)开展“普通高校和中学普及高雅艺术活动”。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高校和社区演出;组织地方艺术院团赴高校和中学演出交响乐、民族音乐和地方戏曲等。

  二、活动计划

  (一)组织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30个省(区、市)为高校学生演出,计划安排290场左右。

  (二)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赴中西部地区高校举办艺术教育专题讲座,计划安排150场左右。

  (三)组织北京高校本科一年级学生走进国家大剧院观看演出、参加讲座,计划安排60场左右。

  (四)组织31个省(区、市)的地方艺术院团赴本地高校和中学演出,组织高校学生艺术团赴本地高校和社区演出,计划安排400场左右。

  三、活动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加强领导。要成立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文化、财政部门参加的省级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做好演出的协调工作;加强本地区的活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及时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报送简报、活动图片及总结等书面(音像)材料。

  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学生艺术团演出的组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院团演出和专家讲学提供良好环境,组织好学生观众,扩大活动受益面,制订安全预案;加强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组委会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收集、汇报学生的反馈意见,做好问卷调查工作。

  各演出院团要按照计划落实所承担的演出任务,组织高水平的演出队伍,把一流的节目带进高校,确保演出质量;要根据学生需要和欣赏水平,认真做好讲解和普及工作,并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演出水平;要积极主动指导高校学生艺术社团,辅导排练和演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预案。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确保各项组织工作落实到位。全国活动组委会将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评选优秀工作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活动经费

  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专项支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赴各地高校演出的食宿交通费及相关费用,补贴各省(区、市)和高校承接演出的相关费用;支付北京高校新生走进国家大剧院参加活动的费用;支付专家讲学团赴各地的交通费、讲课费等;补贴各省(区、市)组织的学生艺术团和地方艺术院团的演出费用。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活动材料

  高校和艺术院团在演出、讲学活动结束后10日之内,将活动简报、活动现场照片和每场演出的节目单的电子版本发送到组委会邮箱:gaoyayishu@yahoo.cn。

  (二)调查问卷

  观看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演出及参与国家大剧院活动的学生观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承接演出的高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国家级艺术院团和优秀地方艺术院团负责人员请分别填写以下三类问卷:

  1.高校学生调查问卷(见附件1)。组织学生现场填写并回收,每场演出回收问卷不少于200份。

  2.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调查问卷(见附件2)。

  3.演出院团调查问卷(见附件3)。

  请各有关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上述问卷寄至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全国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话:010-66097189。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万丽君,电话:010-66097189。

  文化部艺术司 杨 雄,电话:010-5988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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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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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