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税收宣传工作和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2-02-24
文号:国税发[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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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关键一年,在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做好税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非常重要。现就2012年税收宣传工作以及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握当前税收宣传工作总体要求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壮大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2012年中央宣传工作会议提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要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着力为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实现稳中求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税收宣传工作实际,2012年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舆论氛围这一中心任务,加强税收新闻宣传,加强涉税舆情引导,加强税务形象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加强宣传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增进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为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围绕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舆论氛围这一中心任务,深入宣传税收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宣传税务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加强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和成效,深入宣传基层税务干部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发掘宣传诚信纳税正面典型,坚持以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壮大主流舆论,优化税务部门公共形象,在全国上下和系统内外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舆论环境。

二是坚持做好统筹结合。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统筹,有效整合各种宣传资源,构建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各方面积极参与配合的大宣传格局。在工作中,注重集中性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工作相结合、新闻宣传与舆情引导相结合、正面宣传为主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相结合,在设置宣传议题、确立宣传重点、组织宣传力量上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税收宣传工作在宣传税收政策、弘扬社会正气、引导舆论热点、服务社会公众、搞好舆论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是切实改变工作作风。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开展 “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在全系统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鲜活朴实的文风。坚持深入基层,面向纳税人,立足征纳一线的实际需求,努力创作出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税收宣传精品。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部门要注重研究税收宣传的目标任务、工作思路,完善和加强税收宣传的制度措施,以重要媒体、重点项目为抓手,推动税收宣传工作。基层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宣传作为日常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发挥在税收宣传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各项宣传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

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继续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围绕中心,突出“税收•发展•民生”主题

自2008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这一主题也被社会广泛认同。今年继续沿用这一主题,适合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符合中央稳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总体要求,也符合税务工作实际。因此,税务总局决定2012年税收宣传月继续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加上副标题,以体现地方特色。

(二)求实创新,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

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如“税务局长在线访谈”活动、“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在中央媒体开设税收宣传专栏等。其中,“税务局长在线访谈”活动,拟定于3月底在中央政府网站和税务总局网站同步进行,由税务总局主要领导主谈,并以此作为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税务总局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要在当地选择网站,与税务总局同步开展在线访谈活动(税务总局“局长在线访谈”方案和具体要求将另发通知)。同时,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好其他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精心组织筹划,形成宣传声势。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全国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精心组织筹划好宣传月启动仪式和重点活动项目,共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宣传合力,壮大宣传声势,增强税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

二是注重宣传实效,提高活动质量。要从提高社会税收法治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出发,坚持“三贴进”,使税收宣传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群众性,突出宣传重点,打造宣传精品,提高活动质量,切实增进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内容载体。要结合税务总局要求和地方实际,注重发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地域性资源优势,创新宣传内容和载体,把时代精神、税务特点与地域特色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一批创新型宣传活动项目,努力形成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税收文化。

(三)科学筹划,以宣传月推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龙头,认真制订全年税收宣传计划,带动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在充分发挥宣传月品牌效应的同时,保持日常宣传的连续性、持久性和实效性,促进全年税收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扎实做好各项税收宣传工作

(一)积极设置宣传议题,加强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要突出税收新闻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影响力,围绕重大税收决策部署及新出台税收政策、税收热点焦点问题,提前谋划,积极设置宣传议题,通过吹风会、通气会、协调会等形式向媒体发布,积极主动地发起新闻宣传活动。围绕议题设置,大力宣传2012年税收各项重点工作部署,大力宣传完善税收政策和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大力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出台税收政策和工作措施的理解支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税务总局规定,严格落实“三同步”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税收政策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及时性。

(二)构建舆情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涉税舆情引导管理工作。以建立科学严密的长效机制为抓手,在舆情工作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实力量、强化手段,切实提高舆情引导、应对和源头防范的能力。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二是完善和推广税务总局涉税舆情监测系统,丰富监测内容,加强分析研判。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发挥系统内网络宣传员在舆情引导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建立由专家学者支持的评论员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四是科学制定舆情应对预案,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主要网站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对舆情的掌握和应对能力。五是坚持关口前移,充分运用网上调查、投诉举报、在线访谈等方式,畅通纳税人和税务系统内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和比较敏感的工作事项,在工作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防止负面炒作。

(三)深入开展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宣传活动,加强税务部门形象宣传。以“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为载体,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推选,组织动员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积极参与,推选出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绩突出、事迹感人、群众拥护、组织信任的先进典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有奖征文,在《中国税务报》开设专栏,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等多种途径,深入广泛地宣传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税务部门核心价值理念,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公共形象。择优向中央主流媒体推荐宣传,力争产生若干名在全国有一定感染力的基层先进人物。

(四)着力提高社会税收法治意识,加强税收法制宣传。以加强对税收法治理念、税收职能作用、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为重点,在巩固完善以往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传播形式和传播平台(如博客、微博、公益短片、动漫、漫画、摄影、书画、栏目剧等),增强税收宣传的大众化。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和办税服务厅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普法宣传中的载体作用。认真落实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继续做好税收法律知识的“六进”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巩固青少年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切实增强税收普法宣传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五)夯实宣传工作基础,加强宣传能力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税收宣传的组织协调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激励考核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为税收宣传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积极支持宣传部门充实宣传力量,采取以会代训、以评代训和专业培训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培训。切实加强税收宣传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税收宣传工作计划,抓好全年宣传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次年1月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办报送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和宣传月总结,包括推荐1-2个优秀创新项目,创新项目要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图片资料(报送的电子邮箱为:bacd7788@sina.com)。税务总局将在此基础上对全年的税收宣传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宣传重点项目

1.总局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地税局同步举行 “税务局长在线访谈”活动。

2.在全国组织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

3.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涉税热点话题开展议题设置宣传。

4.聘请税收专家学者组成税收评论员队伍。

5.在《求是》刊发总局领导署名文章。

6.在中央媒体开辟税收宣传专版。

7.在央视2套、12套播出税收栏目剧、系列剧和税收动漫公益短片。

8.开展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活动。

9.开展第八届全国税收动漫大赛。

10.开展第七届全国税收漫画大赛。

11.开展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研讨有奖征文活动。

12.开展税收博文(包括博客、微博、短信)有奖征集活动。

13.与人民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举办税收知识竞赛。

14.编辑出版“六五”普法丛书。

15.编辑出版《当代中国税收画册》。

16.在税务系统探索推出一批官方微博。

17.举办“书法与税法”大型书法竞赛。

18.巩固税收宣传教育基地。

附件2: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1.税收•发展•民生

2.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3.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4.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

5.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6.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7.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8.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

9.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10.税收连着你我他,诚信纳税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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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