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发[2012]48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2-02-17
文号:商贸发[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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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贸易大国地位逐步确立,质量效益不断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外贸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外贸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扩大国际影响力的作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我国依靠资源能源、劳动力等有形要素投入的传统外贸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进行适应性转变。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主动适应国际经贸格局变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更加复杂。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制造业回归,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增强,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要适应国际经贸格局调整,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进行主动性转变。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推动贸易强国进程的战略举措。我国已是贸易大国,但大而不强。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商品的质量、档次、附加值还不高,企业研发、设计等核心竞争力还不强,行业协调能力和政府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能力还不够。要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进行战略性转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结构、促协调为重点,深入实施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等重大战略,强化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着力提升外贸发展传统优势,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外贸新优势,提高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原则。坚持出口与进口协调发展,促进贸易平衡;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提升规模效益;坚持外贸与外资、外经协调发展,增强互动作用;坚持外贸与内贸协调发展,实现有效互补;坚持多种所有制主体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坚持东部与中西部协调发展,实现外贸全方位发展。

(三)发展目标。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是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着力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行业组织的协调能力,提高政府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能力;进一步优化主体结构,做强大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商品结构,稳定传统优势产品贸易,推动知识产权、品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培育周边市场;进一步优化贸易方式结构,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发展其他贸易。

三、主要任务

(四)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在巩固传统市场、培育周边市场的同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拓力度。综合考虑资源储量、人口规模、市场份额、战略地位等因素,选择若干个发展中国家市场进行重点开拓,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外贸中的比重。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扩大自贸区伙伴市场规模。加强政府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与服务。鼓励行业组织帮助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对外援助和经济合作,促进双边友好关系发展,营造良好外贸发展环境。

(五)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在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外贸发展的同时,加快中西部地区外贸发展。综合考虑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工业基础、交通区位等因素,重点支持部分中西部省(市、区),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外贸中的比重。支持中西部地区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承接国际和沿海地区的出口产业转移。加快重点边境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扩大与周边地区的经贸往来。

(六)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依托产业集聚区,加快培育一批农产品、轻工、纺织服装、医药、五金建材、新型材料、专业化工、摩托车、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电力装备、电信设备、软件等重点行业专业型基地;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培育一批综合型基地;依托生产型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企业型基地。继续推进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

(七)加快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加快构建贸易平台,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国家级会展平台,培育若干个内外贸结合、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平台,培育若干个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培育若干个特色功能强、服务优化的进口促进平台。加快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建设一批品牌推广效果好的展示中心、区域辐射半径大的批发市场,建立一批市场渗透能力强的品牌专卖店等零售网点。

(八)提升出口商品品牌与质量。鼓励出口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推动品牌、技术产品贸易。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建立国家出口产品质量风险动态监测体系,运用技术性措施引导和促进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诚信自律。完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深化出口产品分类管理工作和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鼓励低碳排放、节能环保产品贸易,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九)提升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有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完善相关功能,引导加工贸易增量入区发展。推动我国本土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并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及承接转移示范地,引导加工贸易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开展加工贸易。

(十)加快“走出去”带动贸易。推动国内技术成熟的行业到境外开展装配生产,带动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出口。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建立稳定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渠道。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带动国内技术、标准“走出去”。采取综合性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我国重大技术标准在海外应用。

(十一)发展边境贸易。扩大边境地区对外开放,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实现兴边富民目标。完善有关对边境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边境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技术、资金和信贷支持力度。综合利用边境地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特殊经济开发区等政策优势,发挥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边境贸易发展的载体功能,促进边境地区产业集聚和结构优化,鼓励边境地区发展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边境贸易平稳较快发展。

(十二)发展服务贸易。推动文化、技术、软件、中医药、动漫等服务贸易。推动成熟产业技术出口,促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完善服务外包管理方式,提高承接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体系,支持企业扩大服务出口,扶持统计、促进等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提供服务。

(十三)促进贸易平衡。加强和改进进口工作,利用进口信贷、进口担保,为企业扩大进口提供融资便利。推动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拓宽进口渠道,提升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定价权,完善战略资源储备体系。规范对网购、代购等新型贸易方式项下个人直接从境外购买消费品的管理。利用关税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能源和原材料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继续落实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的进口零关税待遇。做好进口公共信息服务,培育若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十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强化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海关国际合作,不断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和检验检疫能力,完善检验检疫收费政策。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清理并逐步取消进口环节不合理限制,进一步简化进口管理程序,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进一步简化商务人员出入境审批程序。

四、政策措施

(十五)完善财税政策。完善财政对外贸支持的稳定机制,推动外贸和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保持出口退税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准确、及时退税。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进口关税结构,增强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作用。

(十六)加强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与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方位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国内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贸发展的支持作用。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导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积极推进贸易收付汇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设在境内。

(十七)完善贸易及配套政策。制订宽严适度的原产地规则。完善原产地认证管理体系,稳步推进与原产地相关的贸易便利化进程。改进许可证管理,加强贸易统计监测功能。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促进贸易与利用外资、“走出去”协同发展。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外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有实力的再生能源企业增强境外再生能源获取能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深化多双边及区域经贸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多双边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体制机制保障

(十八)改革管理体制。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加快管理手段创新,建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外贸管理体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守法经营。完善外贸法律体系,包括与贸易有关的对外投资合作、知识产权、环境与气候、贸易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运用资质、信用、技术、节能、环保、社会福利、劳动安全标准等准入手段,加强对敏感商品的管理。推动商(协)会立法进程,充分发挥商(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整顿和规范外贸经营秩序,建立健全外贸信用体系。

(十九)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按照应对有效的要求,统筹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健全政府、行业和企业“三位一体”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提高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加强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设,完善全口径进出口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完善产业安全数据库,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依法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利用多双边贸易磋商机制,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政府和行业间对话与磋商,有效化解贸易摩擦和争端,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碳关税”等绿色贸易措施。合理利用反垄断手段,消除境外垄断影响,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海外反垄断诉讼与调查。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政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定期发布机制,逐步完善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银监、保监、统计等部门间及其与省市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效协调的协作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促进外贸发展的合力。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扩大宣传,并结合实际研究制订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努力开创我国外贸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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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