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4]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2-28
文号:中税协发[20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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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以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为指导,中税协制定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本届理事会开创工作新局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中税协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为指导,深化改革,积极创新,紧紧围绕为会员服务宗旨,突出抓好行业党的建设、法规准则体系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资本市场业务拓展等方面工作,为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脱钩改制对行业协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为会员服务宗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落实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2014—2017年发展规划。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开好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继续抓好统战工作

  (三)指导地方完成省及以下行业党组织和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工作。对没有党员的事务所,要通过选派指导员、联络员等形式开展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举办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能力素质。

  (四)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统筹匹配代表人士和从业人员比例,做好代表人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届中增补工作。推动代表人士到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发现和培养代表人士先进典型,办好代表人士培训班。指导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开展活动,积极探索、推进在各省(区、市)建立同心服务团分团,因地制宜组织活动,扩大行业影响。

  三、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完善执业准则体系

  (五)修订制定行业制度和执业准则

  修订《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会员年度检查办法》《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税务师资格认定办法(暂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注税行业职业风险商业保险。

  制定《执业准则制订办法》,成立执业准则专题组,根据事务所现行业务项目,采取中税协、地方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相结合的办法,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业务准则(指南、规则)。2014年,研究制订《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准则》、《纳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税务咨询服务业务准则》、《争议代理服务业务准则》(暂定名)等4项业务准则和相关程序性准则。

  (六)协助修订起草相关法规

  继续协助总局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相关配套规定;参与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条例》,协助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

  四、全力搞好为会员服务,积极开拓涉税市场业务

  (七)集中协会资源,努力为会员提供高品质的服务。重点建设税收法律法规库(包括地方和国际税收法律法规)、案例库、政策解读库和财经数据库(包括转让定价数据等);逐步为会员提供定制性的服务。

  (八)重点研究试点和推广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12366咨询、税务登记注销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收风险分析报告。不断开拓国际涉税市场,指导事务所开展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等国际税收业务。

  (九)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理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作用。设立资本市场专门委员会,专题研究注税行业在IPO、新三板、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可做业务。加强与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推动税务总局与证监会协调,将企业上市前由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改为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积极开拓资本市场业务。

  (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大型企业之间的联系、对接活动,进一步拓展业务、扩大客户群。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涉税市场秩序

  (十一)适应社会和市场的要求,研究探索扩大会员范围和类型。依托会员管理和业务支持等系统,实现会员动态监管,为协会各项工作提供权威数据支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十二)建立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综合评价体系,使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和量化,促进行业质量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继续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提升A级事务所品牌价值。做好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总结工作。

  (十三)改进年检工作。采取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检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并对会员作出综合评价。

  (十四)解决低价竞争和出具低质甚至虚假鉴证报告等问题,规范涉税市场秩序。通过年度检查、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实施相关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扬州税院、西部等培训基地建设,重点抓好业务骨干培训班、高端业务、A级以上所长及新任所长培训工作,拟增加资本市场等创新业务培训内容。指导地方税协、事务所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实施注税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计划。

  (十七)继续做好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充实课程数量,提高课程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逐步满足会员网上学习需要。

  (十八)继续做好调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工作。协调做好落实延长考试周期、调整考试时间等具体工作。积极研究、适时开展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资格,暂定名称税务师)考试认定工作。

  七、加强外事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十九)扩大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交流和国际业务合作、高端专业技术交流,做好参加AOTCA2014年台北年会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行业组织的合作,积极协调办好在台北召开的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提升行业的国际市场开发与合作能力。同时,做好境外同行业组织来访接待工作。

  (二十)积极研究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合作,逐步建立国际税收法规库。

  (二十一)协助地方协会组织开展境外培训工作,邀请“四大”、港台同行业及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专家等赴西部培训基地开展专题讲座。

  八、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

  (二十二)加强行业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行业作用、地位、实践、发展等方面理论研究,为行业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行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开展“注税行业理论研究有奖征文”等活动;搞好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十三)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行业宣传。根据总局2014年税收宣传月相关要求,开展和做好注税行业正面宣传工作。与总局办公厅联合举办第四届“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各地方税协根据本地特点,结合业务工作,组织交流会、展示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互联网、报刊等社会媒体开展行业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十四)继续做好《注册税务师》会刊2014年编辑出版工作。加强行业重点工作、焦点问题的深度报道,突出会刊实务特色,增强可读性,满足会员需要。做好2015年度会刊征订工作。

  (二十五)加强中税协网站建设,实现《注册税务师》会刊网上阅读;开设网站英文窗口和栏目,扩大行业宣传。

  九、做好顶层设计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做好行业信息化发展顶层设计。成立中税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统筹和协调全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中税协、地方税协与税务师事务所三级应用信息化建设体系;明确会员管理系统、行业服务系统、业务支持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等四大应用系统建设规划和步骤;进一步加强中税协网站建设;引导地方税协做好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清查整理、补充完善、升级改造、优化组合。重点改建网络基础设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全面建设行业信息化奠定基础。

  (二十八)完善会员管理系统。加强行业基础数据建设,全面、准确采集地方协会、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包括执业和非执业)、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做好2013年度行业报表报送和行业基础数据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建设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综合评价系统;开发数据统计定制功能,完善注册税务师信息整合与展示功能,支持行业数据统计分析。

  (二十九)建设行业服务系统。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扩建大型非结构数据库,利用大数据资源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三十)研发业务支持系统。研究开发涉税鉴证业务流程、标准模板、报备、审核等系统,并与“金税三期”衔接,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化支持。

  (三十一)研发内部管理系统。在中税协OA办公系统基础上,拓展协会和事务所内部管理功能(包括人事、财务、培训、绩效管理、办公环境管理等)。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三十二)切实加强协会工作人员思想和作风建设。把加强学习作为协会建设的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武装思想,提高素质,积极适应新时期协会工作的新要求。

  (三十三)完善协会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调整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财务纪律,加强预算管理,坚决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探索机制创新,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人员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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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