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税务总局就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 清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1.以2014年11月30日前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清理对象,对2014年11月30日以后发生变化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2.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对税务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厘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摸清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底数。
3.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清理结束后应填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一般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主体等内容。违法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应予清理并依法处理,不得进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二) 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各省税务局清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同时应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的每一个权力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没有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可以只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附后)。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权力外部运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权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的过程和环节。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并标明各环节的法定时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编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同时标明相关环节的时限。
(三) 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分期分批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一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此前各省税务局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开的为准。
二、工作方法和责任分工
(一) 工作方法
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负责清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及省以下(不含本级,下同)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结束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对违法设定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任分工
税务总 局和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相关推行工作,并负责组织清理和审核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具体清理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编制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合法性审核;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三、工作步骤
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从2014年12月启动,具体步骤如下:
(一) 清理审核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各自的清理范围,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各省税务局同时完成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编制工作。
(二) 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阶段
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拟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各省税务局没有在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本方案所附权力运行流程图模板以外新增内容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论证。
(三) 集体审议阶段
税务总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将拟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提交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 社会公开阶段
经本级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以及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各省税务局还应同时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税务总局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中属于各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局实施的处罚权力事项,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一并公开。
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清理截止日以后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即当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或者机构职能调整时,税务总局或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权力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变化之日起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个月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力。将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作为税务机关首批推行的权力清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意义重大。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注重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 严格程序,保证质量。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清理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力求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找全、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合法、规范。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一定要服从大局,精心组织,顺利完成推行工作。税务总局办公厅和各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督办,确保推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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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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