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11-17
文号:税总函[2014]5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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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立一年来,在税务总局指导下,上海自贸区国家(地方)税务局试行“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经过审慎评估,十项措施均已纳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其中二项已在全国复制推广,五项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另外三项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复制推广。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复制推广,推广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复制推广各项措施。

  按照“点到点”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具备与上海自贸区相类似条件的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按照“点到线”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上海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按照“点到面”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分步、逐项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创造复制推广条件。

  二、业务描述及复制推广条件

  (一)网上自动赋码

  1.业务描述。网上自动赋码即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是指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资料,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的纳税人设立登记须纳入工商、质监并联审批流程,并与税务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在税务网站建立税务登记自动赋码查询平台。

  (二)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1.业务描述。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是指推行电商企业和有条件使用电子发票企业的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纳税人具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票端符合税务部门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对接要求。

  (三)网上自主办税

  1.业务描述。网上自主办税是指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纳税人常用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建立网上办税平台,符合网上安全规范,实现网上受理出件。

  (四)网上区域通办

  1.业务描述。网上区域通办即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任意办税服务点办理各类税收业务事项。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具有规范统一的办税服务标准,服务受理点的各办税信息系统能统一、兼容、共享。

  (五)网上直接认定

  1.业务描述。网上直接认定即网上资格认定,是指对新办企业取消辅导期,在网上办税平台直接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受理和出件;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可复制推广条件。鉴于税务总局将在2015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调整,复制推广地区可按照改革调整后的制度规定开展网上直接认定。

  (六)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

  1.业务描述。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即网上非贸管理,是指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备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平台和网上非贸管理系统,实现非贸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并与国家金库协调联动。

  (七)网上按季申报

  1.业务描述。网上按季申报是指享受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洋山保税港区纳税人,可以由原来的按月申报转变为网上按季申报,并在申报后享受退税优惠政策;放宽单次发票领用量,对纳税信用度高的一般纳税人允许一次领用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可复制推广条件。本项目仅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纳税人。

  (八)网上审批备案

  1.业务描述。网上审批备案即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是指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公布审批和备案事项清单,建立网上办税受理平台并符合网上安全规范。

  (九)纳税信用网上评价

  1.业务描述。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即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在网上可查询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有条件地区可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可在网上公开查询。

  (十)创新网上服务

  1.业务描述。创新网上服务即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网上收集、纳税人需求网上采集;对纳税人开展网上涉税信息推送、提醒;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信息查询等主动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办税设备、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网络服务平台,畅通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

  三、复制推广范围和步骤

  (一)“网上区域通办”和“创新网上服务”两个项目已经陆续在全国复制推广,各地应根据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和纳税服务优化情况,逐步拓展“网上区域通办”的区域范围和涉税事项,增加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的项目。

  (二)“纳税信用网上评价”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网上直接认定”项目在2015年内根据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四)“网上自主办税” 自2014年10月起在上海全市推广,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由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五)“网上审批备案”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在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六)“网上自动赋码”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推广;2015年7月起在具备条件且经税务总局认可的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七) “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网上按季申报”三个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分步、逐项做进一步检验或开展压力测试,视检验或测试情况经税务总局认可后,于2015年内择机在苏州工业园区等符合条件地区推广。

  四、相关要求

  (一)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及时跟踪研究和解决复制推广中的难点问题。

  (二)上海市及自贸区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创新税收服务,进一步研究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措施,为下一步持续推出新的制度创新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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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