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4]2064号 关于印发重大环保装备与产品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9-09
文号:发改环资[2014]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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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加快提升我国环保技术装备发展,我们制定了《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4年9月9日


附件


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提升我国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供给能力,尽快满足我国污染物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在全球推动绿色发展的大背景下,环保产业已成为各国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环保装备技术正向深度化、尖端化方向发展,产品也随之向标准化、成套化、系列化方向发展。世界环保装备制造业的飞速发展增加了我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实施的紧迫性。“十二五”以来,针对国内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国家陆续出台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有效拉动了环保装备市场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环保装备制造业一方面自主创新能力还较弱,原始创新技术过少,技术集成和再创新能力薄弱,另一方面推广应用我国自主研发的技术也不足,产业化水平与发展速度还无法满足日益紧迫的环境污染治理需求。编制本方案对于加快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环保装备和产品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拉动投资和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总体目标 

到2016年,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在基本保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约束性指标减排的基础上,针对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雾霾、水污染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开发推广一批急需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环保技术,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业化应用和推广。 

(一)产业规模快速增长。环保装备制造业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6年实现环保装备工业生产总值7000亿元,重大环保装备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二)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大幅提升。加强环保装备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和产学研用联盟建设,有效提高先进技术的产业转化率,突破一批关键共性环保技术,获得200个以上专利授权,大幅提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国产化水平。

(三)装备制造水平和能力显著提高。基本保障主要污染物的装备供给能力,重点开发推广一批针对当前危害大、影响面广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装备,到2016年形成以集聚区为依托、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格局。

(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到2016年,高效低耗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30%以上,提升优势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重点任务 

根据重点突出、成效显著、远近结合的原则,针对急需产业化的重点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的需求,在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示范、产业化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先进装备与产品推广等五个方面进行重点推进。

(一)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

面向国内外环境治理重大需求,以水处理用膜材料、高效柴油催化剂、高温除尘滤料等为先导,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校加强共性技术和应用技术的专利布局,提升自主性和适用性,为我国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环保材料奠定基础。关键技术研发的重点方向见表1。

(二)加快推进先进技术的示范应用

按照研发一批示范一批的滚动发展模式,加速优势技术的产业转化率,推进先进技术在不同细分领域的首次应用,加快推进示范作用明显、带动性强的示范工程实施;加快更新国家鼓励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目录,引导用户单位选用示范意义重大的技术,扩大先进、高效的装备与产品的市场需求。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应用示范领域和方向见表2。

(三)着重加强产业化工程建设

以市场需求为前提,以示范工程为依托,支持重大环保装备与产品的产业化建设项目。支持制造企业积极购置节能先进的加工生产设备,更新制造工艺,改造和新建产品生产线,提高制造能力和总成水平,提升市场急需的重大环保装备与产品供给能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与产品产业化应用方向见表3。

(四)加强创新开发与能力建设

结合国内市场需求,联合科研院校、骨干企业等行业力量,形成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联合机制。加强细颗粒物防治、燃煤工业锅炉烟气一体化净化、湿式静电除尘、柴油车尾气净化、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压滤脱水、垃圾渗滤液处理、生活垃圾智能分选、聚四氟乙烯滤料、地下水治理与修复环境应急处理等领域的国家级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工业烟气颗粒物防治、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高效除尘滤料、水处理用膜等领域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转化应用服务平台。

深入落实人才战略,推进环保领域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工程应用人才等培养,鼓励科研人员和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扩大开放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加大国际科技合作力度,支持国际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来华设立研发机构,吸引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先进技术在海外转化推广。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运营。

(五)推动促进先进装备与产品的市场消费

研究制定促进先进环保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使用量大、应用面广、产品质量好、污染减排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力大的产品,促进和引导先进环保产品消费。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本方案实施周期为2014年-2016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共同落实本方案。

(二)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结合既有资金渠道,根据专项年度计划,做好前期统筹谋划,科学组织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方案内的方向性项目,同时注重政策支持的连贯性,在产业链全过程中,产业化和推广项目要注意与研发和示范类项目的衔接,保证政策支持的连续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率。鼓励环保领域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方向和领域加大环保产业化力度,积极推进创新融资方式,引导投资公司、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共同投入实施方案。

2、制定完善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财税政策,调动供需双方积极性。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环保产业工作重点,适时调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目录和进口免税目录。定期修订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装备(产品)目录,鼓励先进环保产业装备及产品发展,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及产品。逐步提高环保装备及产品市场准入门槛。

3、推进环保设施建设运营专业化和社会化,促进环保产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充分发挥和调动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对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优势,以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行业为突破,提高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比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扶持环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保集团和骨干企业。支持环保企业以优势互补为基础组建产业联盟,提升中小环保企业专业化水平和为大型企业配套服务能力,逐步形成产业链较为完整、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的产业集群。

4、不断完善环保产品标准,推进环保产业规范化发展。加强环保装备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衔接,利用环境保护标准的约束作用,扩大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应用。加快建立规范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健全环保产业产品、管理、方法等标准类别,扩大标准领域,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推动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国家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5、加强环境管理,扩大市场需求。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以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和环保装备产品质量为重点,加强对主要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深化环保产品质量、市场、标准标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低端的环保装备。加强市场培育,完善环保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统一认证依据标准和认证标识,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促进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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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