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7-15
文号:税总函[2014]3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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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欠税管理,如实反映欠税风险,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欠缴税金的风险类别及分类标准

根据每笔欠缴税金相关信息和纳税人财务指标,将欠缴税金(指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分为低风险欠缴、中风险欠缴、高风险欠缴和高危欠缴四类。税务机关根据从高原则(即根据不同的指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时,则以较高风险等级作为最终欠缴税金风险类别)按以下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一)低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低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不超过9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包括该笔欠缴税金,下同)不超过1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款在限缴日期之前入库金额与当期发生金额之比,下同)为10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对流动负债的比率,下同)超过100%。

(二)中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中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超过90天,但不超过18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超过90%,但小于10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超过70%,但不超过100%。

(三)高风险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高风险欠缴税金:

1.该笔欠税为本年新欠或往年陈欠,且滞纳天数超过180天。

2.企业、单位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50万元;个人、个体纳税人当前累计未结清欠缴税金总额超过20万元。

3.纳税人上年度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不超过90%。

4.纳税人当期速动比率不超过70%。

(四)高危欠缴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划入高危欠缴税金:

1.关停企业欠税。

2.空壳企业欠税。

二、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的设置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账外设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分户、分欠缴税金风险类别登记反映纳税人欠缴税金变动情况。

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收入种类、欠税类型、限缴日期、登记时间、减少原因、风险类别、金额等。其中,欠税类型包括: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减少原因包括:入库、抵缴、核销。风险类别包括:低风险欠缴、中风险欠缴、高风险欠缴和高危欠缴。

登记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分类标准按月逐笔对欠缴税金进行风险类别登记。增加用蓝字(或正数)登记反映,减少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余额反映当前纳税人不同风险类别的欠缴税款情况。当月发生的欠缴税金在当月入库、抵缴或核销的不参与风险分类。对于分类标准中个别指标数据缺失的情况,当期对该笔欠缴税金分类可不采纳此指标。

三、欠缴税金征缴情况评价指标

依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及税收会计核算内容,设置欠缴税金风险评价指标,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对欠缴税金的管控能力。具体指标如下:

(一)新欠发生率

新欠发生率是指本年新欠与当年应征税金的比率,新欠发生率越低,表示纳税人对税制遵从度越高,税务机关征管效能越高。公式如下:

新欠发生率=本年新欠期末余额/(应征税金期末余额-应征税金期初余额)

(二)欠税追征率

欠税追征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各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入库与抵缴金额之和与本类欠缴税金总额的比率,反映一定时期内欠缴税金追征取得的实际效果,数值越大表示该风险类别的欠税清缴效果越好。公式如下:

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税追征率=(本期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入库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抵缴金额)/(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入库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抵缴金额+本期低(中、高、高危)欠缴税金核销金额)

(三)欠税比重

欠税比重是指通过入库、抵缴、核销等方式清理后,各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余额占全部风险类别欠缴税金余额的比重,风险等级越低的欠缴税金所占比重越大,表示欠税的分布结构更有利于欠税清缴。公式如下:

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税比重=低(中、高、高危)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低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中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高风险欠缴税金期末余额+高危欠缴税金期末余额)

(四)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

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是指通过既定的方法对不同的欠税评价指标进行计算运用得出的综合评价指标,反映各单位一定时期内控制新欠和清缴欠税的整体管控能力。税务总局将定期公布各单位欠税综合管控能力评价指标的计算结果。

四、报表反映

增设“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依据“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登记簿”及其他相关内容按月汇总生成。“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纵栏按收入种类设立,横栏按风险类别设立,报送方式和要求与其他会统报表相同。

2015年2月份编报2015年1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起,各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上报“欠缴税金分风险类别月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管理对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努力程度分析水平,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安排精兵强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欠缴税金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应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登记,并将分类结果及时推送给税源管理部门。由于基础数据错误等原因确需调整分类的,按照“源头更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做好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扎实工作,做好衔接。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核算是在原税收会计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基础上,对欠税状况的进一步细化反映。各级税务机关要扎实开展工作,密切部门配合,做好欠税按风险分类核算数据和原核算数据的衔接。对存量和新发生的欠缴税金,根据风险分类标准进行风险类别确认。

(四)强化分析,加强征管。在欠缴税金按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其他税源信息,切实做好欠缴税金分析。要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发生,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欠缴税金采取有效的税款追征措施,积极清缴欠税,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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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