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通[2014]19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4-04-30
文号:工信部联通[201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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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农业厅(局、委)、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加快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消费,现就实施“宽带中国”2014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打造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为总体目标,以“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引导、促进部省联动、加强示范引领”为核心思路,充分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完善宽带网络覆盖,深化宽带应用普及,提升用户上网体验,持续增强宽带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百姓民生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企业在宽带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促进提升城市地区宽带发展水平;坚持发挥政府在优化宽带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西部宽带发展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缩小城乡和区域宽带发展差距。

(二)注重引导示范与整体推进相衔接。在全面推进宽带发展的同时,支持和引导具有较好宽带发展条件的地区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探索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经验和模式,通过示范引领促进全国宽带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三)加快TD-LTE建设与加强共建共享同步。大力支持加快TD-LTE网络建设和发展,同步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努力建成覆盖完善、质量稳定、资源节约的TD-LTE网络。

(四)推进建设扩容与提高运行效率并重。在不断完善网络覆盖和加强网站扩容的同时,促进网络、网站应用各环节协同贯通,持续改善互联网互联互通,提高光纤宽带实装率和无线宽带利用水平,提升宽带网络整体运行效率。

(五)加强网络建设与发展宽带应用协同。在加强宽带网络建设的同时,支持宽带应用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拓展宽带行业应用领域,推动宽带应用服务经济民生、促进信息消费,实现宽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六)加快宽带发展与加强安全保障并举。在大力促进宽带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环境治理,为用户打造安全可信的宽带上网环境。

三、引导目标
2014年主要引导目标是:宽带网络能力持续增强,新增FTTH覆盖家庭3000万户,新建TD-LTE基站30万个,新增1.38万个行政村通宽带。惠民普及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固定宽带接入用户2500万户,发展TD-LTE用户3000万户。宽带接入水平进一步提升,使用8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的固定宽带接入用户占比达到30%,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4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50Mbps、100Mbps等高带宽接入服务。创建示范效果初步显现,推动创建20个以上“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创建宽带示范,引领全国宽带发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推动具有良好宽带基础的地区,通过“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创新发展思路、加大政策保障”等开展创建工作,探索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模式,引领带动全国宽带发展。

(二)深入推进光纤到户,提升城市宽带能力。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推动各地完善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机制,在加大光纤覆盖的同时,重视利用VDSL等多种技术解决老旧小区宽带改造问题,不断提升城市宽带接入能力和城域网传输交换能力。引导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有线电视网络基础,加大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力度,加快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不断优化网络性能。

(三)大力发展TD-LTE,建设高速无线网络。引导各地加大对TD-LTE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加快TD-LTE网络建设进度,年底前实现300个以上城市网络覆盖。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推动实施4G用户异网漫游,切实保障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用户提供高速、便捷、实惠的4G无线宽带服务。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农村普及水平。持续实施“通信村村通”工程,在推进行政村通宽带过程中,优先考虑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已通电行政村互联网覆盖、推进农村学校宽带接入,加大对农业农村信息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西部和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强公共财政对农村宽带发展的支持。

(五)继续深化共建共享,促进设施集约发展。不断加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力度,持续拓展共建共享领域和范围,积极研究探索共建共享新技术、新机制,大力促进资源节约,不断提高共建共享工作成效。

(六)深入推进互联互通,提高网间通信质量。推进实施“东扩西增、全方位、立体化”的网间互联架构优化方案,做好新增7个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健全和完善技术手段,加强互联网互联互通监测,提高网间通信质量。

(七)优化宽带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引导和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扩容网站服务能力、增加网站接入带宽、优化网站设计、部署内容分发网络等措施,提升网站和应用服务能力,改善用户上网体验。继续组织开展宽带网络优化示范项目。加强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与系统研发,推动突破宽带网络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宽带产品质量测试能力建设,保证宽带产品质量。

(八)加大升级改造力度,加快IPv6商用进程。以LTE发展为契机,组织实施“中国LTEv6工程”(支持IPv6的LTE网络部署与应用工程),打通终端、网络、应用端到端关键环节,推动典型移动互联网应用IPv6改造,加快移动互联网IPv6商用化进程。继续推动IPv6网络和网站改造,鼓励IPv6业务创新,推动加快IPv6商用部署进程。

(九)鼓励宽带应用创新,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创新宽带应用,搭建超高速宽带应用实验平台,积极推广各地各企业宽带应用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宽带网络在农业各领域的应用,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和农业物联网发展;积极推动宽带在教育、医疗、养老、交通出行、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提升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优化信息消费环境。

(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指导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三同步”要求,同步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手段,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和风险评估,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和处置、异常流量监控等技术手段建设,研究制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机制,推动营造安全可靠的上网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不断优化宽带发展制度环境,切实推动本地区宽带发展。

(二)积极推动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进一步支持农村宽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资委,不断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机制,指导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委进一步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支持宽带建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委积极推广宽带在教育、交通、农业、卫生等领域的普及应用。

(四)各地电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宽带发展工作的总体协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优化互联网互联互通,规范各类宽带接入商的服务要求,保障用户权益;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加大对宽带相关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普及上网技能。

(五)各地电信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支持本地区宽带发展的支持政策,落实“宽带中国”战略,促进本地区信息消费。

(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电信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各地电信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完善光纤到户验收备案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调研、经验交流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督导。

(七)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通信工程规划,合理确定通信管道和相关设施规划内容与要求,采取措施切实落实宽带网络设施建设通行权,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进一步规范通信建设秩序。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对基站环评审批进度及简化审批手续等,积极推动无线宽带建设。

(八)各地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综合利用本地各项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加大对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系统研发及产业化的支持,推动宽带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和应用。

(九)各地教育、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当地电信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多种举措带动本地区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充分发挥宽带对各行业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

(十)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发挥信息化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宽带网络建设和网站升级改造,切实履行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加大宽带应用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有效服务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十一)各研究机构、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决策建议、沟通协调、行业自律等作用,促进宽带健康发展。

(十二)各地电信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及时发现研究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专项行动重要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完善宽带发展标准体系,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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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