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风险管控做好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4-14
文号:税总函[201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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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风险管控,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是纳税人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程序。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逢税务总局全面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加强管理,将汇算清缴工作有机融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12366热线、税务网站、各类媒介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及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要重点做好12366热线电话解答工作;二是要专题介绍、宣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时限、报送资料、工作流程、注意事项提醒等;三是对重大税务事项、涉税业务复杂事项的政策适用问题,要通过专题讲解、“一对一”服务等方式做好解释辅导;四是要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报表接收、税款缴纳、税款退库、受理备案事项,受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等事项;五是引导有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网络、电子介质完成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积极协调软件服务商做好软件技术支持工作。

  二、贯彻落实新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 

  2013年是汇总纳税企业执行新办法的第一年,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要求,督促纳税人准确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各个机构的应缴税款和补退税款,特别是总分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的税款计算工作,严禁故意多缴或少缴税款。对于缴库差错的,应通过补退库方式解决,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平稳完成申报入库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梳理新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研究工作预案,积极解决问题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情况。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修改后的CTAIS软件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4号)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三、收集相关问题,做好总结报告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一项常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统一要求,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逐级汇总上报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汇算清缴补退税情况、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合理诉求、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

  四、利用汇缴数据,全方位开展风险管理 

  201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要求,针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高风险事项、跨地区经营企业等,依据2013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开展风险管理,推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将汇算清缴数据集中到省级税务局统一管理

  切实解决数据分散在基层,数据口径标准不统一,不利于整合等问题,保障汇算清缴数据安全,有效减少、清除垃圾数据。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风险管理数据的质量 

  加强对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项目、附报资料完整性复核,扎实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内、表间以及与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信息比对,结合纳税人基本信息、汇算清缴历史数据,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

  (三)积极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风险管理 

  通过媒体、网络、政府共享信息等渠道,结合管户情况收集第三方信息,并按照风险管理需求对第三方信息进行业务整理,注意对同一事项不同渠道的信息核实比对,挖掘、确认、处理涉税风险。

  (四)贯彻分类管理理念,分类别实施风险管理 

  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年度事项、税法与会计差异事项,要进行跟踪核实;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免税收入、资产损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股权转让、企业清算、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管理等事项,要认真核对、分析,要将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结合汇算清缴数据,进行合理性、一致性判断和比对。

  (五)开展对汇算清缴数据的增值利用 

  各地根据工作条件,兼顾需求与可能,有步骤、有重点地探索建立汇算清缴数据应用分析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汇算清缴数据应用分析指标;研究建立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模型,确定科学、实用的所得税涉税风险预警指标、涉税风险预警值。

  (六)探索所得税风险管理模式,加强涉税风险应对处理 

  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各地要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模式。所得税税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集中优势力量,组建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纳入所在单位风险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有效机制。加强对风险事项后续应对处理的延伸管理,跟踪了解风险事项处理情况,避免出现风险隐患应对虎头蛇尾现象。加强风险应对处理情况的后续管理,修正涉案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反馈到税源、征管、稽查等环节,形成涉税风险管理的闭环系统。

  五、配合绩效考核,明确汇缴考核指标 

  2014年是税务系统开展绩效考核管理的第一年,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税务系统2014年绩效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4〕9号)要求,认真利用汇算清缴数据,配合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对税总发〔2014〕9号文件附件3绩效考核指标中“企业所得税征管效能考核标准”相关数据,具体口径如下: 

  (一)年度预缴率 

  年度预缴率=当年度预缴所得税额÷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额

  其中,当年度预缴所得税额,指税收统计口径的2014年纳税年度预缴所得税款。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额,指税收统计口径的2014年纳税年度预缴所得税款以及税收统计口径的本年汇算清缴入库数,扣除非居民缴纳税款及以前年度清欠税款数额。

  (二)申报率 

  申报率(汇算面)=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

  其中,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指税务征管系统中显示进行年度(2013年)申报的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据,是指税务征管系统中显示已做税务登记显示正常的户数(2013年底)。

  (三)数据差错率 

  数据差错率=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的数据差错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

  其中,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的数据差错户,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中显示的差错户数。差错数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数据差错;二是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差错。

  (四)上报汇总数据的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结束60日内上报汇总数据的最后时限,应为2014年7月3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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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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