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22
文号:税总办发[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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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各地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进驻、共建共管、共同派驻等多种形式整合大厅资源,提供办税服务。税务总局在前期开展省国税局、地税局网络数据交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地需求编写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着力边界防护,加强运行保障,注重安全监控。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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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与安全管理技术方案


税务总局基于税务系统现有金税三期网络体系和安全架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广域网省网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95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模式和安全管理技术方案,以满足各地税务机关推行联合大厅办税服务的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络接入模式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在联合办税网络接入过程中,可以向上级单位接入,也可就近接入,但不得改变税务专网五级网络的架构,不得在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或县国税局与县地税局之间铺设线路,避免引起路由环路造成网络瘫痪。具体的网络接入架构和数据流向如下:

(一)网络节点拓展模式 

该模式通过新建网络节点的方式实现业务延伸,县国税局、地税局将各自业务专网延伸至对方办税服务厅,派驻人员使用专用计算机依托各自现有金税三期网络访问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联合办税。

在县国税局、地税局路由器上,启用新的接口和广域网互联地址,通过新增运营商数据专线的方式,将网络延伸至对方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新增相应的路由器、交换机和防火墙等设备,根据现有的金税三期网络和IP地址规划配置相应的设备IP地址和访问控制策略,实现派驻人员计算机的网络接入和对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访问。按照金税三期网络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新建的网络节点属于分局(所)级网络节点,线路带宽应至少4M,以满足正常业务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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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网络节点拓展模式架构示意图 

图2 网络节点拓展模式数据流向示意图

(二)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 

该模式利用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现有的同城互联裸光纤,使得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终端能够通过对方的金税三期网络访问对方业务系统,派驻人员使用指定IP地址的计算机设备登录和访问相关业务系统,实现联合办税。

以现有省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互联的裸光纤为通道,同时修改省税务机关防火墙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的策略配置,打通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终端到对方指定业务系统的访问通道,满足派驻人员访问相关业务系统的需求。派驻工作人员进驻以后,数据流量会相应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相应线路带宽以满足使用需求,若区县级网络节点至地市级网络节点现有带宽为8M,后续业务增加后可考虑扩容。

图3 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架构示意图 

图4 省国税局、地税局互访模式数据流向示意图 

二、安全管理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在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网络接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安全保障:

(一)严格安全责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0号)要求,加强使用人员信息安全意识教育,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

(二)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电子数据安全保护总体技术框架〉的通知》(税总发[2014]129号)要求,加强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访问控制,落实物理环境安全、接入设备管理、人员访问控制、数据传输加密和系统日志审计等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加强终端安全防护。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终端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终端设备的网络准入、病毒查杀、补丁升级,防止违规外联。

(四)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由于网络互联及接入边界变化,要按照应用访问需求和管理责任边界,精细化确定访问控制策略,落实安全设备配置,国税局、地税局应定期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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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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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