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6]277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发改社会[2016]27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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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将第二十二条任务“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在安排中央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的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遴选出拟表彰省市名单统一报送至国务院办公厅,同时在中央有关补助中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南哲010-68502617nanzhe@ndrc.gov.cn,张明010-68501667;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王晖010-68551292wanghui@mof.gov.cn;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罗海平010-58123306,nkfengyun@126.com;民政部社会福利司马雅欣010-58123250laonianrenchu@163.com。

  附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地方工作成效,充分体现鼓励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的政策导向,现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按照“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拟到2020年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建设任务是:

  (1)支持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建设。床均面积42.5—50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以内。

  (2)支持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床均面积26.5—32.5平方米之间,每个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

  (3)支持配置设备包。建设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同时申请设备补助,设备包配置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十三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即将印发相关文件)。“十二五”项目建设要求参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执行。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指标1(单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数与全国平均值(30)的比例。重点考核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情况。

  指标2(单位:%):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资源结构合理情况。

  指标3(单位:%):本地区民办养老机构数在养老机构总量中的占比情况(含公建民营项目)。重点考核社会力量参与程度情况。

  指标4(单位:%):前两年建设项目完工率。重点考核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

  指标5(单位:%):当年建设项目开工率。重点考核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情况,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评价办法

  设置5个指标,权重均为0.2,在此基础上测算得出各地评价系数,以评价系数最高值为满分50分,各地分值=各地评价系数/评价系数最高值×50,计算得出各地分值。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

  1、重点建设任务

  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创新养老服务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护理型养老床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大力培育居家服务组织和机构,提高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等补贴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2、激励支持办法

  (1)评价指标

  1、指标1(10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具体是指失能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总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

  2、指标2(10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辖区内至少有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委会占居委会总数的比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3、指标3(10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具体是指在辖区内,至少有1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养老幸福院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村委会占村委会总数的比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

  4、指标4(10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具体是指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

  5、指标5(5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具体是指内设医务室成为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占有内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的比例。

  6、指标6(5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具体是指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县级行政区数量占本省份所有县级行政区数量的比例。

  (2)评价办法

  1、指标1(10分):失能老年人入住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2、指标2(10分):城市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8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3、指标3(10分):农村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4、指标4(10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为满分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5、指标5(5分):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比例达到40%及以上的为满分5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

  6、指标6(5分):老年福利补贴覆盖率中,将各类福利补贴综合为一项制度发放的,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5分,每减少10%,扣0.5分;各类福利补贴分别出台发放的,高龄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分,每减少30%扣0.5分;护理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2分,每减少30%扣0.5分;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100%为满分1.5分,每减少30%扣0.5分。

  以上共计6个指标,总分50分。

  二、奖励办法

  (一)名单表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三部委将依据以上考核办法,计算各地两项分数,相加得出各地总分。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西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中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东部地区前2名的省市,纳入拟予表彰名单,统一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二)资金奖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将在安排下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量中单独切出一部分,对表彰省市予以资金倾斜。

  财政部、民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10%权重),对表彰省份予以资金倾斜。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

  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12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民政部(规划财务司)。(2016年情况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

  (二)请各地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要求,统计并汇总本地区指标情况,并请于每年12月填写《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

  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12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2016年情况请于2017年1月5日前报送)

  四、监督管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持续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领导,确保数据真实、及时上报,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该办法自2016年12月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附件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

  附件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领域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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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